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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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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发布日期:2022-07-27 作者: 点击: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11 部分:医疗机构


1 范围

DB31/T 329 的本部分规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评审、检验、验收和运营维护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应急救治、采供血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照本部分执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乡镇卫生院 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部分执行。

已建医疗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按照本部分执行。


2 规范性引⽤⽂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 3 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 4 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 5 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

GB 10409-2001 防盗保险柜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GB 16796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T 22239-2015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0147 安防监控视频实时智能分析设备技术要求

GB/T 31458 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GB/T 3258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技术标准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751 视频图像文字标注规范

GA/T 761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GA/T 992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

GA/T 1093 出入口控制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GA/T 1127-2013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GA/T 1211 安全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1343-2016 防暴升降式阻车路障

DB31/T 1086 入侵报警系统应用基本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50348 界定的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系统设计和施⼯

4.1 总体要求

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工程建设程序应符合 GB 50348、GA/T 75 的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工 程设计应符合 GB 50348 的相关规定。

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具备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联网功能,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与“本市技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联网;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应 与“本市安全防范医警联动系统”联网。

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上海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 GB/T 28181、GA/T 669.1 等相关标准要求。

4.1.6 医疗机构重要部位应根据表 1 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医疗机构内其他涉及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4.1.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文件外,还应符合 GB/T 31458、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表 1 医疗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1

 

 

 

 

 

 

 

 

 

 

 

 

 

 

 

 

 

 

 

 

 

 

 

视频

 

 

 

 

 

 

 

 

 

 

 

 

 

 

 

 

 

 

 

 

 

 

 

 

色摄像机

院区出入口外50m范围街面

配置

2

区出入口

配置

3

区周界

4

区制高点,地面集中停车场、广场

配置

5

院区急救通道,地面人(车)行主要通道,停车库/场主要通

配置

6

运钞车停靠区域及押送线路、交接区域

配置

7

 (含停车库/场)与外界相通出入口

配置

8

梯轿厢内

配置

9

顶层平台出入口

配置

10

开放式顶层平台

配置

11

(急) 诊大厅的预检、 排队、 候诊、便民服务、 自助挂号 (缴 ) 设备等区

应配

12

(急) 诊病人的就诊、 诊疗等候区域,公共补液区域

配置

13

() 诊、住院病区的护士站(台)

应配

14

(急) 诊、住院病区的各楼层出入口

配置

15

()诊、住院病区的各楼层公共过厅、公共走道

配置

16

()诊、住院病区的各楼层电梯厅、自动扶梯口

配置

17

(急)诊、住院病区的儿童、 新生儿病区出

配置

18

挂号 (收费) 窗口、药房窗口

应配

19

药房、药库的出入口

配置

20

消毒供应室、静脉药物配制中心的出入口

配置

21

手术室、 症监护室、产房等家属等候区域,家属谈话室

配置

22

手术苏醒室、手术室内主要通道、新生婴儿室

23

医疗事务接待室、 医患纠纷接待室、调解室

配置

24

验室、 化验室、 手术室、重症监护室、放疗室、隔离病房、太 平间的出入口

配置

25

致病微生物、血液、“毒、麻、精、放”等管制药(物)品、易燃 易爆物品、贵重金属、病理标本等存储场所

配置

26

财务出纳室、现金集中存放处的出入口

应配

27

集中存放处、防盗保险箱(柜)存放场所

应配

28

餐厅、 食品加工区域、食品储存区域的出入口

应配

29

餐厅区域、食堂卸货区

配置

30

档案 (含病案)资料室出入口

应配

31

大型医疗设备存放场所

应配

 

32

(配)电、发电机房、供水泵房、 供气(含医用气体)、供热(冷)、 供氧、电梯机房、 通信机房、信息中心、数据机房、 空调机房 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配置

33

疗废物集中存放场所出入口

应配

34

行政办公区域出入

应配


表 1 医疗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续)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

 

35

视频

 

彩色摄像机

 

防中心控制室

 

应配

36

 

 

 

 

 

 

 

 

 

 

 

 

 

入侵

警系

 

 

 

 

 

 

 

入侵探测

非开放式顶层平台出入口

配置

37

挂号 (收费) 处

配置

38

房、药库

39

致病生物、血液、“毒、麻、精、放”等管制药(物)品、易燃 易爆物品、贵重金属等存储场所

配置

40

务出纳室、现金集中存放处、防盗保险箱(柜) 存放场所

应配

41

食品储存区域出入口

42

(含病案)资料室

应配

43

无人值守的封闭式大型医疗设备存放场所

应配

 

44

人值守的变(配)电、 发电机房、供水泵房、 供气(含医用气 )、供热(冷)、供氧、电梯机房、 通信机房、 数据机房、 信息 中心、空调机房、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配置

45

无人值守安防中心控制室

配置

46

 

 

 

 

 

 

 

紧急报警装置

卫室

配置

47

(急) 诊大厅预检处,门(急) 诊、输液区(室) 、住院病区 护士站 (台)

应配

48

挂号 (收费) 窗口、药房窗口

应配

49

各类诊

50

医疗事务接待室、 医患纠纷接待室、调解室

配置

51

致病微生物、血液“毒、 麻、精、放”等管制药(物) 品、易燃 易爆物品、贵重金属等存储场所

配置

52

财务出纳室、现金集中存放处、防盗保险箱(柜)存放场所

应配

 

53

人值守的变(配)电、 发电机房、供水泵房、 供气(含医用气 )、供热(冷)、供氧、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中心、数据 机房、 空调机房、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

配置

54

安防中心控制室

配置

55

 

 

 

 

 

 

 

 

 

 

 

 

识读装置电控锁

医护工作区域出入口

应配

56

(急)诊、住院病区的儿童、 新生儿病区出

配置

57

挂号 (收费) 处

应配

58

药房、药库的出入口

配置

59

验室、化验室、手术室、重症监护室、放疗室、隔离病房、太 平间的出入口

配置

60

致病生物、血液、“毒、麻、精、放”等管制药(物)品、易燃 易爆物品、贵重金属等存储场所的出入

应配

61

财务出纳室、现金集中存放处的出入口

应配

62

食品储存区域出入口

63

档案 (含病案)资料室出入口

应配

64

有人值守的封闭式大型医疗设备存放场所出入口

配置


表 1 医疗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续)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65

 

 

 

 

 

 

 

识读装置电控锁

人值守的的变(配)电、 发电机房、供水泵房、 供气(含医用 气体)、供热(冷)、供氧、电梯机房、 通信机房、信息中心、数 据机房、 机房、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应配

66

疗废物集中存放场所出入口

应配

67

行政办公区域出入

应配

68

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

配置

69

组合认证出入口 装置

需双人双锁管理的出入口

配置

70

来访人员身份/人 像采集系统

医疗事务接待室、 医患纠纷接待室、调解室

配置

71

保卫部门

配置

72

车辆数据采集控

院区、停车库/场出入口

配置

73

人证比对实名登记系统

挂号 (收费) 窗口、 自助挂号 (缴费) 设

配置

74

 

 

 

声音复核装置

(急) 诊大厅的预检、输液区(室) 、便民服务等区域

配置

75

(急) 诊、住院病区护士站(台)

应配

76

挂号 (收费) 窗口、药房窗口

应配

77

家属谈话室

应配

78

医患纠纷接待室、调解室、家属谈话室

配置

79

卫科

配置

80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

院区出入口、周界,地面集中停车场、广场, 园区急救通道,地 (车)行主要通道、停车库/场主要通道

配置

 

81

(含停车库/场) 与室外相通的出入口、顶层平台出入口、开 顶层平台周边, (急)诊、住院病区各楼层公共过厅、公 道、电梯厅、 自动扶梯口

配置

82

(急)诊、住院病区的儿童、 新生儿病区的出入口周边

配置

83

挂号 (收费) 处、药房、药库的周边

应配

 

84

验室、化验室、手术室、重症监护室、放疗室、隔离病房、太 平间出入口周边, 致病微生物、血液、“毒、麻、精、放”等管 ()品、 易燃易爆物品、贵重金属等存储场所的周边

配置

85

致病微生物、血液、“毒、麻、精、放”等管制药(物) 品、易燃 易爆物品、贵重金属、病理标本等存储场所的周边

配置

86

财务出纳室、现金集中存放处的周边

应配

87

(含病案)资料室出入口周边

应配

88

大型医疗设备存放场所周边

应配

 

89

(配)电、发电机房、供水泵房、 供气(含医用气体)、供热(冷)、 供氧、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中心、数据机房、 空调机 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周边

配置

90

防中心控制室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和紧急报警、实时电子巡检的终端设备,以 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输出终端

配置

91

来电号码显

对外公开的直线电话

配置

92

话录音

对外公开的直线电话

配置

93

暴升降式阻车路 

三级甲等 (含) 以上医院、被列为反恐目标医院的院区出入口, 室外集中供气 (含医用气体)、供氧等存放场所的出入口

配置


表 1 医疗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续)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94

 

 

 

 

 

 

 

 

 

 

 

 

 

 

 

 

 

 

暴升降式阻车路 

三级甲等以下医院的院区出入口

95

 

盗安全门

挂号 (收费) 处、药房、药库的出入口

配置

96

致病微生物、血液“毒、麻、精、放”等管制药 (物) 品、易燃 易爆物品、贵重金属等存储场所出入口

配置

97

现金集中存放处的出入口

配置

98

 

 

 

 

 

盗安全门或金属 护门

非开放式顶层平台出入口

配置

99

验室、化验室、 手术室、重症监护室、 放疗室、隔离病房、太 平间的出入口

配置

100

财务出纳室、档案 (含病案)资料室的出入口

配置

101

封闭式大型医疗设备存放场所出入口

配置

 

102

 (配) 电、发电机房、供水泵房、 供气(含医用气体)、供热(冷)、 供氧电梯机房、 通信机房、 信息中心、数据机房、 空调机房、 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配置

103

封闭式医疗废物集中存放场所出入口

配置

104

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

配置

105

 

 

金属防护栏

挂号 (收费) 处、药房、药库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应配

 

106

致病微生物、血液、“毒、麻、精、放”等管制药(物) 品、易燃 易爆物品、重金属等存储场所建筑物高度在5m (含)以下与外 界相通的窗户

应配

107

现金集中存放处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配置

108

 

 

 

 

 

属防护栏、 金属

防护网或防砸玻

窗户并限位

实验室、化验室、手术室、重症监护室、 放疗室、隔离病房、太 平间建筑物度在5m (含)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应配

109

财务出纳室、档案 (含病案)资料室建筑物高度在5m (含) 以 外界相通的窗户

应配

110

闭式大型医疗设备存放场所建筑物高度在5m (含)以下与外界 相通的窗户

配置

 

111

(配)电、发电机房、供水泵房、 供气(含医用气体)、供热(冷)、 供氧、电梯机房、 通信机房、信息中心、数据机房、 空调机房 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建筑物高度在5m (含)以下与外界相通 窗户

 

配置

112

封闭式医疗废物集中存放场所出入口建筑物高度在5m (含)以 外界相通的窗户

配置

113

防中心控制室

配置


4.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1 应采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4.2.2 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固定焦距和方向,且朝向一致。院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 应一致向外;

b) 摄像机监视区域应无遮挡, 监视图像应避免出现逆光现象;

c) 摄像机安装支架应稳定、牢固,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

d) 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不大于 3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 宜不大于 45°;

e) 摄像机工作时,环境照度应能满足摄像机获取清晰有效图像的要求, 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 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f)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 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min 后, 应自动恢复至预 置设定状态;

g) 电梯轿厢摄像机监控图像应能覆盖轿厢、避免逆光,系统应具有楼层显示功能;

h) 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4.2.3 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

序号

视范围

监视要求

1

室外周边

应能清晰显示出入口外25m范围街面过往人员的往来情况、体貌特征和机动车辆的车型、 颜色、行驶等情况 (存在环境遮挡情况的除外)

2

 

应能显全貌, 并清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活动情况, 车辆出入口还应清晰显示车辆 

3

界穿越

应能清晰显示周界穿越人员的行为特征

4

走廊通

应能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特征,室外通道(含主干道) 还应看清机动车辆颜色、车型、 行驶等情况

5

域范围

应能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辆的行驶情况, 以及以摄像机为基准5m-10m 范围监视区域内人员的面部特征和车辆牌号

6

应能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辆的行驶情况

7

 

应能显示全貌,并清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活动情况

8

 

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

9

动扶梯

应能清晰显示上下人员面部特征、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

10

梯轿厢

应能清晰显示电梯轿厢内全景

11

设备机房

应能清晰显示出入人员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

12

程监控

应能清晰显示监视范围内人员的体貌特征、活动情况及交接、操作的全过程

13

设备操作

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对设备操作、维护的活动情况

14

业务办理

应能清晰显示客户的体貌特征及相关业务办理的全过程


4.2.4 摄像机的水平分辨力应不低于 700TVL。在环境照度不低于 300lx 的条件下, 系统图像质量主观 评价应符合 GB 50198-2011 规定的评分等级 4 分的要求,相应的系统技术指标除符合GA/T 1211 的规定 外,还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表 3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像尺寸

统水平 分辨

像画 面灰度

像帧率

络型 统延时

网络 统延时

音频 记录失步

GA/T 1127-2013 中 4.1.2 的 B 

600TVL

≥10 级

≥25fps

400ms

250ms

1s

GA/T 1127-2013 中 4.1.2 的 C 

800TVL


4.2.5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字符叠加显示功能, 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 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设置应符合 GA/T 751 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 以内。

4.2.6 有人值守且具有 16 路以上多路视频图像的系统, 系统图像显示终端在按单屏多画面显示配置的 同时, 还应按不少于摄像机总数 1/64 (含) 的比例另行配置, 对其中重点图像(如:出入口等)采用固 定监视或切换监视;无人值守的,可配置单台显示终端对视频图像进行单屏多画面或单画面轮巡显示,

并应配置用于回放调阅的客户端及显示终端;切换监视或轮巡显示同步时间应不大于 1s,画面停留时 间应在 5s 至 30s 之间。

4.2.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与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 当触发报警时,安防中心 控制室的图像显示终端应能自动联动切换出所对应和或关联部位、区域的视频图像,并根据联动视频图 像的数量,自动调整显示窗口、 显示终端。触发报警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s,单个触发报警联动对应 视频图像的能力应不小于 4 个。

4.2.8 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图像进行实时记录。数字录像设备应符合 GB 20815-2006 标准 中 II、Ⅲ类 A 级的要求,图像信息应以大于等于 25fps 的帧速保存,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和系统运行、 系统备电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 视频监控图像保存时间除特殊规定外, 应不少于 30d;

b) 系统应保持 24h 开启状态;

c)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供电时间不少于 1h。

4.2.9 系统应配置统一时钟源对所有系统设备进行自动校时和时钟同步。

4.2.10 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实现运动目标检测、遗留物检测、物体移除检测、绊线 检测、入侵检测、逆行检测、徘徊检测、流量统计、密度检测、目标分类以及声音检测、报警联动等一 种或多种实时智能分析功能及应用,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30147 的有关规定。

4.2.11 门(急) 诊大厅的预检、排队、 候诊、便民服务等区域, 门 (急) 诊病人的就诊、 诊疗等候区 域,输液区(室) 护士台, 允许未设置人证比对实名登记系统的专用挂号 (收费) 窗口,药房、 药库出入 口等摄像机应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 实现对人员的人脸数据采集、智能分析应用;门(急)诊、 住院病区各楼层公共过厅、 公共走道的摄像机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实现对人员的人脸数据 采集、智能分析应用。应提供联网集中数据服务、与上级部门系统交互等功能。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 应不少于 180d,其他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4.2.12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应采用数据结构独立的专用网络(允许采用 VLAN 的独立网段), 应对系统中所有接入设备的网络端口予以管理和绑定,单层设备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大于 75m。

4.2.13 应具有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功能,对数字录像设备的 USB 端口采用可通过出入口控制 系统授权刷卡认证的防泄密 USB 防插拔设备予以绑定管理, 并应将 USB 插拔报警传送至“本市技防工程 监督管理系统”;通过互联网与其他应用实现实时联网的,其技术要求还应符合GB/T 22239-2015 第三 级安全防护和上海市相关规定。

4.2.1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T 15408、GB 50198-2011、GB 50395 和 GA/T 367 的有 关规定。

4.3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4.3.1 入侵探测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防 护区域,但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防护区域以外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

4.3.2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 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3.3 系统的防区划分、入侵探测装置安装位置的选择,应有利于及时报警和准确定位。 各防区的距 离、区域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设置。

4.3.4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的门(急) 诊大厅预检处、门(急) 诊护士站(台)、住院病区护士站(台)、 挂号(收费) 窗口、药房窗口、 医疗事务接待室、 医患纠纷接待室、调解室的紧急报警以及重要部位的 入侵探测报警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4.3.5 防盗报警控制器、 报警区域控制设备及其联网设备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 检修的部位,并置 于入侵探测装置的防护范围内。

4.3.6 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应能接收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并应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 以及自 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 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4.3.7 系统报警时, 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有声光告警信号,报警声级应不少于 100dB (A), 有周界报警系统的应在模拟显示屏、电子地图上准确显示报警的周界防区。

4.3.8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布防、 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 30d。

4.3.9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供电时间不少于8h。

4.3.10 紧急报警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s,其他类型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 不大于 5s。

4.3.11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非 24h 值守的,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使用公共电话网的, 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0s,且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使用 IP 网络方式的, 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6s。

4.3.12 入侵探测装置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GB 10408.5、GB 10408.6、GB/T 10408.8、GB 15209 的要求。

4.3.13 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2663、GB 16796 的要求。

4.3.14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T 32581、GB 50394 和DB31/T 1086 的的相关规定。

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4.4.1 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识读装置安装应安全、牢固, 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识读和识别;

b) 出入口控制器、 区域控制设备及其联网设备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应设置在该 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内;

c) 系统不应禁止由其他紧急系统(如火灾等)授权自由出入的功能,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 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应与火灾报警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 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

4.4.2  门(急)诊、住院病区的儿童、 新生儿病区、精神病人住院区域或其他需要管控的出入口应双 向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4.4.3 出入口控制系统重要部位的出入口应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控制装置应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联动。医护工作区域出入口的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根据医疗机构诊治作息时间管理控制门体的开启, 并能对在非作息时间的出入触发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4.4.4 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系统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 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对非法进入的行为、超时门未关闭或连续 3 次不正确的识读等 情况,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声光报警应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

4.4.5 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的设置,以及显示、记录、 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

4.4.6 应具有系统自动校时功能,每天自动校时应不少于 1 次。

4.4.7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正常运行时间不小于 48h。当供电不正常、断 电时, 系统配置信息及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4.4.8 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装置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市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

4.4.9 来访人员身份/人像采集系统应具有脸部抓拍、人脸比对、自动认证等功能, 应提供与上级平 台进行集中数据交互、 应用等功能, 其技术要求除满足 GA/T 1093 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的相 关规定。

4.4.10 车辆数据采集控制装置应能获取所有进出车辆的时间、牌照、颜色、照片(含全景)等基本信 息,并提供联网集中数据服务、与上级部门系统交互等功能,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4.4.11 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80d,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4.4.12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992 的要求。

4.4.13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50396、GA/T 72、GA/T 394 的相关规定,停车库(场)安 全管理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A/T 761 的相关规定。

4.5 声⾳复核装置

4.5.1 声音复核装置与该处安装的摄像机在位置和数量上应一一对应,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回放 时应能清楚辨别客户与服务接待人员的对话内容。

4.5.2 声音复核资料保存时间应与相关区域视频图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保持一致。

4.6 实时电⼦巡检系统

4.6.1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巡查钮或读卡器安装应牢固、 隐蔽, 安装高度宜离地 1400mm±100mm;

b) 采集识读装置配置数量应满足巡检人员、班次、路线的需要,且应不少于 2 个;

c) 采集识读装置识读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1s,采集识读装置识读信息传输到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 管理移动手持终端)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0s;

d) 巡检人员、班次、路线及其时间、周期应能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e) 应能通过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查阅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 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应用功能;

f) 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4.6.2 系统应具有确定在岗保安员数量,即时上传上/下岗签到记录功能,签到记录除签到时间、地点 位置外, 还应至少包括签到人员的保安员持证信息、所属专业派遣公司、所属保安从业公司及上传终端 信息等。

4.6.3  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80d,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4.6.4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A/T 644 和“本市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规 定。

4.7 电话通讯系统

4.7.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4.7.2  电话记录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大于等于 30d。

4.8 安防中⼼控制室

4.8.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和紧急报警、实时电子巡检的终端设备,以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 输出终端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具有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显示的功能。

4.8.2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 应配备保安专用防护器械和消防专用设备、 器材、装备。

4.8.3 安防中心控制室宜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他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面积宜不少于 20m2 。安防中心控制室设在门卫值班室内的,应设有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与门卫值班室相隔离。

4.8.4 安防中心控制室内应配置送排风空调设施,室内主要工作区域照度应不低于 200lx,温度宜为 18℃~28℃,相对湿度宜为 30%~70%。

4.8.5 安防中心控制室其他要求应符合 GB/T 15408、GB 50348、GB 50394、GB 50395 和 GB 50396 的 相关规定。

4.9 实体防护装置

4.9.1 防暴升降式阻车路障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A/T 1343-2016 的要求,阻挡能力等级应不低于 GA/T 1343-2016 规定的 B1,应提供与上级平台进行集中数据交互、应用等功能, 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4.9.2 防盗安全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7565-2007 的规定, 防盗安全门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 17565-2007 规定的乙级防盗安全级别,金属防护门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 17565-2007 规定的乙级防盗安全级别。

4.9.3 金属防护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 20mm 壁厚不少于 2mm 的金属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4mm 的金属棒) 、 单根横截面应不少于 8mm×20mm 的金属板组合制做;防护栏与防护栏间距应不大于 100mm×250mm;

b) 金属防护栏应采用直径不少于 12mm 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c) 用于窗体或门体防护时,单个防护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400mm×100mm;

4.9.4 采取开启限位措施窗户开启的最大间隙应不大于 110mm,粘贴防暴薄膜的膜厚应不少于 0.275mm。

4.9.5 防盗保险柜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0409-2001 的规定,防盗保险柜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 10409-2001 规定的 B2 类防盗安全级别。防盗保险柜安装应采用不少于 12mm 的膨胀螺丝与墙或地面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防盗保险柜背面应靠墙安放。


5     评审、检验、验收和运营维护要求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GA/T 75 和 GA 308 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经修改完善设计、安装 调试、试运行、 初验合格后,应根据 GB 50348 及本文件第 4 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检验。检验合格 后,应根据 GB 50348 及本文件第 4 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验收。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建立有效的运行保障体系和 安全评估机制。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每年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 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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