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韵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21-54783706 021-69000335
邮箱:yunkai@shyg1688.com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鹤旋路26弄(江桥万达广场)9号楼915室
网址 : www.shyg1688.com
住宅小区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评审、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已建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T 7946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 3 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 4 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 5 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428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5322.2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2 部分
GB 15407 遮挡入侵探测器
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GB 16796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0138-2006 电器设备外壳对外界机械碰撞的防护等级(IK 代码)
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T 2105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评估保证级 3)
GB/T 217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8181-2016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0147 安防监控视频实时智能分析设备技术要求
GB/T 31070.1 楼寓对讲系统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 31132 入侵报警系统 无线(射频)设备互联技术要求
GB/T 31488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GB/T 3258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1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12 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GA/T 72-2013 楼寓对讲电控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669.5-2008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 5 部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A/T 678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GA/T 751视频图像文字标注规范
GA/T 761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GA/T 922.2 安防人脸识别应用系统 第 2 部分:人脸图像数据
GA/T 992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
GA/T 1031 泄漏电缆探测器
GA/T 1032 张力式电子围栏通用技术要求
GA/T 1093 出入口控制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GA/T 1127-2013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GA/T 1132 车辆出入口电动栏杆机技术要求
GA 1151 火灾报警系统无线通信功能通用要求
GA/T 1158 激光对射入侵探测器技术要求
GA 1210 楼寓对讲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GA/T 1211 安全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1217 光纤振动入侵探测器技术要求
GA/T 1260 人行出入口电控通道闸通用技术要求
GA/T 1334 安防人脸识别应用 视频人脸图像提取技术要求
GA/T 1400.3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第 3 部分:数据库技术要求
GA/T 1400.4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第 4 部分:接口协议要求
YD/T 1171-2001 IP网络技术要求 网络性能参数与指标
DB31/T 1086 入侵报警系统应用基本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T 21741、GB 50348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 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同 时交付使用。
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 的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 设计要素、功能设计、安全性设计、电磁兼容性设计、可靠性设计、环境适应性设计、防雷接地设计、 设备选型与安装设计、供电设计、监控中心设计, 以及传输方式、传输线缆、传输设备的选择与布线设 计等,应符合 GB/T 15408、GB/T 50311、GB/T 50312、GB 50348、DB31/T 1086 的相关规定。
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经检测或 认证合格。
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具备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联网功能,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与“本市技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联网。
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同本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 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 GB/T 28181-2016、GA/T 669.1、GA/T 1400.3、GA/T 1400.4 等相 关标准要求。
4.1.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通过互联网与其他应用系统实现联网的,除应对系统所有接入设备的网络端 口予以管理和绑定外,还应使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漏洞扫描工具等来提高网络通信的安全性,其 技术要求还应符合 GB/T 20271-2006、GB/T 22239-2008 第三级安全防护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4.1.7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由基础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安全防范系统、 智能安全保障系统等 组成。 住宅小区基础安全防范系统应根据表 1 的要求设置,住宅小区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应根据表 2 的要 求设置,住宅小区智能安全保障系统应根据表 3 的要求设置。住宅小区内其他涉及安全防范、安全保障 的,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4.1.8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包括本地智能应用和联网智能应用2 个部分。本地智能应用系统 联网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街道(镇) 网格化城市综合管理系统、各级公安大数据实战应用系统、重点 单位内保信息化系统的联网要求;联网智能应用系统提供警务服务的图像联网接口、性能应符合上海智 慧公安标准体系的规范要求,联网智能应用系统提供警务服务的外网接口、性能应符合指定运营服务商 的相关要求。
4.1.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 除执行本标准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 标准、规范和规定。
表 1 住宅小区基础安全防范系统配置表
序号 | 项⽬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 要求 | |
1 |
视频 安防 监控 系统 |
彩色摄像机 | 小区出入口 | 应配置 |
2 | 小区出入口外50m范围街面 | 宜配置 | ||
3 | 小区周界围墙 | 宜配置 | ||
4 | 非封闭型小区与外界直接相通通道 | 应配置 | ||
5 | 机动车停车库(场) 、非机动车车库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
6 | 机动车停车库(场) 、非机动车车库的充电区域 | 应配置 | ||
7 | 小区宽度4m及以上主要通道, 机动车停车库(场) 主 要通道 | 应配置 | ||
8 | 小区公共活动区域、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 宜配置 | ||
9 | 非封闭型小区住宅楼栋周边 | 应配置 | ||
10 | 住宅楼栋出入口 | 应配置 | ||
11 | 住宅楼栋电梯轿厢 | 应配置 | ||
12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住房住宅各层楼梯口、 电梯厅或 公共楼道 | 应配置 |
表 1 住宅小区基础安全防范系统配置表(续)
序号 | 项⽬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 要求 | ||
41 |
入侵 和紧 急报 警系 统 |
住户 报警 系统 |
入侵探测装置 | 封闭型小区一、二、顶层住宅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 应配置 |
42 | 非封闭型小区住宅与外界相通窗户 | 应配置 | |||
43 | 别墅住宅与外界相通窗户及与住宅相通私家停车库出 入口 | 应配置 | |||
44 | 住宅楼栋与外界平面高差在5m (含)以下建筑物顶层 平台起一、二层住宅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 应配置 | |||
45 | 紧急报警(求助) 装置 | 住户卧室、起居室 | 应配置 | ||
46 | 报警区域控制设备 | 安装入侵探测器住宅 | 应配置 | ||
47 | 多层别墅住宅、复合式住宅的每层楼面 | 应配置 | |||
48 |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 | 小区出入口、周界,小区主要通道、停车库(场) 主 要通道, 小区公共活动区域,住宅建筑体周边 | 应配置 | ||
49 | 住宅楼栋各层、电梯轿厢 | 应配置 | |||
50 | 小区变(配)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安防设备等 重要设备机房的周边 | 应配置 | |||
51 | 系统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配置 | |
52 |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配置 | ||
53 |
实体防护装置 | 电控安全门 | 住宅楼栋出入口(别墅住宅除外) | 应配置 | |
54 | 防盗安全门或 金属防护门 | 小区变(配)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安防设备等 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
55 | 电控金属防护门 | 小区非机动车车库出入口 | 应配置 | ||
56 |
金属防护栏 | 封闭型小区与外界相通建筑物高差在5m (含)以下窗 户 | 应配置 | ||
57 | 住宅楼栋一、二、顶层公共区域与小区相通的窗户 | 应配置 | |||
58 | 安防中心控制室与小区外相通窗户 | 应配置 | |||
59 | 小区变(配)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安防设备等 重要设备机房与外相通的窗户 | 应配置 |
表 2 住宅小区智能安全防范系统配置表
序号 | 项⽬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 要求 | |
1 |
智能 视频 安防 监控 系统 | 尾随全景抓拍 | 小区出入口 | 应配置 |
2 | 进出人脸抓拍 | 小区人行、非机动车出入口 | 应配置 | |
3 | 周界报警联动 | 小区周界围墙 | 宜配置 | |
4 | 人脸抓拍 | 非封闭型小区与外界直接相通通道 | 应配置 | |
5 | 人脸抓拍 | 机动车停车库(场) 、非机动车车库的人行出入口 | 应配置 |
表 2 住宅小区智能安全防范系统配置表 (续)
序号 | 项⽬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 要求 | ||
6 |
智能 视频 安防 监控 系统 | 消防报警联动 | 机动车停车库(场) 、非机动车车库的充电区域 | 应配置 | |
7 | 消防占道报警联动 | 小区宽度4m及以上消防通道 | 应配置 | ||
8 | 消防设施违堆智能分析 | 小区宽度4m及以上主要通道 | 应配置 | ||
9 | 越界报警智能分析 | 非封闭型小区住宅建筑体周边 | 宜配置 | ||
10 | 外出人脸抓拍 | 封闭型小区住宅楼栋出入口 | 应配置 | ||
11 | 进出人脸抓拍 | 非封闭型小区住宅楼栋出入口 | 应配置 | ||
12 | 尾随全景抓拍 | 住宅楼栋出入口 | 宜配置 | ||
13 | 入侵报警联动 | 住宅楼栋非开放式顶层平台出入口 | 应配置 | ||
14 | 识读操作联动 | 住宅楼栋开放式顶层平台出入口 | 宜配置 | ||
15 | 识读操作联动 | 小区有人值守的变(配)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 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 宜配置 | ||
16 | 入侵报警联动 | 小区无人值守的变(配)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 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 宜配置 | ||
17 |
智能 出入 口控 制系 统 | 人脸含或指纹等生物识 别手机感应识别的识读、比对、认证及控制 | 小区人行、非机动车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
18 | 小区非机动车车库出入口 | 宜配置 | |||
19 | 住宅楼栋出入口 | 应配置 | |||
20 | 楼寓 对讲 系统 |
对讲智能终端 | 住宅楼栋每户住宅 | 应配置 | |
21 | 别墅住宅、复合式住宅的每层楼面 | 应配置 | |||
22 | 人脸比对采集、来访人员身份人像数据采集 | 小区有人值守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
23 | 智能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车辆智能识别 | 小区机动车出入口 | 应配置 | |
24 | 机动车停车库(场)出入口 | 应配置 | |||
25 | 智能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 表1序号31至47规定的相关区域 | 应配置 | ||
26 | 智能实时电子巡检系统 | 表1序号48至50规定的相关区域 | 应配置 | ||
27 | 系统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配置 | |
28 |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配置 |
表 3 住宅小区智能安全保障系统配置表
序号 | 项⽬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 要求 | ||
1 | 智能 安全 保障 系统 | 泛感 知比 对认 证及 控制 |
非机动车 感知 | 小区人行、非机动车的出入口 | 宜配置 |
2 | 小区非机动车车库出入口 | 宜配置 |
表 3 住宅小区智能安全保障系统配置表 (续)
序号 | 项⽬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 要求 | ||
3 |
智能 安全 保障 系统 | 泛感 知比 对认 证及 控制 |
二维码识读 | 小区人行出入口 | 宜配置 |
4 | 社区公共活动中心出入口 | 宜配置 | |||
5 | 住宅楼栋出入口 | 宜配置 | |||
6 | 家用数字摄像机 | 每户住宅 | 可配置 | ||
7 |
数据 采集 | 用水数据 采集装置 | 每户住宅 | 宜配置 | |
8 | 80岁(含)以上独居老人住宅 | 应配置 | |||
9 | 用电数据 采集装置 | 每户住宅 | 宜配置 | ||
10 | 燃气数据 采集装置 | 每户住宅 | 宜配置 | ||
11 | 其他数据 采集装置 | 需要数据采集部位 | 宜配置 | ||
12 |
状态 探测 |
紧急求助装置 | 每户住宅 | 宜配置 | |
13 | 80岁(含)以上独居老人住宅 | 应配置 | |||
14 |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 每户住宅 | 宜配置 | ||
15 | 80岁(含)以上独居老人住宅 | 应配置 | |||
16 | 可燃气体 探测器 | 每户住宅 | 宜配置 | ||
17 | 80岁(含)以上独居老人住宅 | 应配置 | |||
18 |
火灾探测器 | 每户住宅 | 宜配置 | ||
19 | 80岁(含)以上独居老人住宅 | 应配置 | |||
20 | 机动车停车库(场) 、非机动车车库的充电区域 | 应配置 | |||
21 | 公共租赁房住宅各层楼面 | 应配置 | |||
22 | 门体开启状态探测装置 | 住宅楼栋出入口 | 应配置 | ||
23 | 二次供水 探测装置 | 小区生活用水水箱 | 应配置 | ||
24 | 窨井盖 探测装置 | 小区道路直径大于800mm窨井盖 | 应配置 | ||
25 | 消防占道 探测装置 | 小区宽度4m及以上消防通道 | 宜配置 | ||
26 | 其他状态 探测装置 | 需要状态探测部位 | 宜配置 | ||
27 |
数据 采集 探测 | 电梯运行采集探测装置 | 住宅楼栋 | 应配置 | |
28 | 水质监测采集探测装置 | 小区生活用水水箱 | 宜配置 | ||
29 |
消防给水系统采集探测装置 | 住宅楼栋各层楼面消火栓 | 应配置 | ||
30 | 小区道路消火栓 | 应配置 | |||
31 | 小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应配置 |
表 3 住宅小区智能安全保障系统配置表(续)
序号 | 项⽬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 要求 | ||
32 | 智能 安全 保障 系统 | 数据 采集 探测 | 其他数据采集探测装置 |
需要数据采集探测部位 |
宜配置 |
33 | 系统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配置 | |
34 |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配置 |
4.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1 应采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4.2.2 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固定焦距和方向, 且朝向一致。住宅小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一致向外;
2) 摄像机监视区域应无遮挡,监视图像应避免出现逆光现象;
3) 摄像机安装支架应稳定、牢固,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
4) 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不大于 3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 角宜不大于 45°;
5) 摄像机工作时,环境照度应能满足摄像机获取清晰有效图像的要求,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 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6)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 2min±0.5min 后,应自动恢复至 预置设定状态;
7) 电梯轿厢摄像机监控图像应能覆盖轿厢、避免逆光, 系统应具有楼层显示功能;
8) 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4.2.3 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4.2.4 摄像机的水平分辨力应不低于 700TVL。在环境照度不低于 300lx 的条件下,系统图像质量主 观评价应符合 GB 50198-2011 规定的评分等级 4 分的要求,相应的系统技术指标除满足 GA/T 1211 的规 定外,还应符合表 5 的要求。
4.2.5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 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设置应符合 GA/T 751 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 应在±30s 以内。
表 4 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
序号 | 范围 | 要求 |
1 | 室外周边 | 应能清晰显示出入口外15m范围街面过往人员的往来情况、体貌特征和机动车辆的车 型、颜色、行驶等情况(存在环境遮挡情况的除外) 。 |
2 | 出入口 | 应能清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活动情况, 车辆出入口还应清晰显示车辆牌号。 |
3 | 通道楼道 | 应能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特征, 室外通道还应看清机动车辆、非机动车颜色、车 型、行驶等情况。 |
4 | 区域范围 | 应能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辆、非机动车的行驶情况, 以及以摄像机 为基准5m-10m范围监视区域内人员的面部特征和车辆牌号。 |
5 | 楼梯口 | 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活动情况。 |
6 | 电梯厅 | 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 |
7 | 电梯轿厢 | 应能清晰显示电梯轿厢内全景。 |
8 | 设备机房 | 应能清晰显示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活动情况。 |
9 | 设备操作 | 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对设备操作、维护的活动情况。 |
表 5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图像尺⼨ | 系统⽔平分辨⼒ | 图像画⾯灰度 | 图像帧率 | ⽹络型 系统延时 | ⾮⽹络系统延时 | 视⾳频 记录失步 |
GA/T 1127-2013 中 4.1.2 的 B类 | ≥600TVL | ≥10 级 | ≥25frame/s | ≤400ms | ≤250ms | ≤1s |
GA/T 1127-2013 中 4.1.2 的 C类 | ≥800TVL |
4.2.6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与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联动, 当触发报警时,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图像显示终端应能自动联动切换出所对应和/或关联部位、区域的视 频图像,并根据联动视频图像的数量,自动调整显示窗口、显示终端。触发报警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s,单个触发报警联动对应视频图像的能力应不小于 4 个。
4.2.7 图像显示终端最低配置数量应不小于 4 台,显示尺寸应不小于 30 英寸,应采用窄边框或无边 框显示终端, 并具有拼接显示功能; 系统具有 128 路以上多路视频图像时,还应按不小于摄像机总数 1/64 (含)的比例另行配置图像显示终端。系统切换或轮巡显示的同步时间应不大于 1s,画面停留时 间应在 5s 至 30s 之间。视频图像单画面全屏显示时,显示图像的清晰度应与摄像机的清晰度相适配。
4.2.8 系统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所有图像进行实时记录。数字录像机设备应符合 GB 20815-2006 中 II、Ⅲ类 A 级的要求,图像信息应以大于等于 25 frame/s 的帧速保存, 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和系统 运行、系统备电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 视频监控图像保存时间除特殊规定外, 应不少于30d;
2) 系统应保持 24h 开启状态;
3)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供电时间不小于 1h。
4.2.9 系统应配置统一时钟源对所有系统设备进行自动校时和时钟同步。
4.2.10 网络交换设备设计应符合 GB/T 21050 的相关规定; 传输基本要求应符合 GA/T 669.5-2008 中的相关规定;信息交换基本要求应符合 GA/T 669.5-2008 中 6 的相关规定;网络性能指标应符合 YD/T 1171-2001 中规定的 1 级(互交式)或 1 级以上服务质量等级。
4.2.11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应采用数据结构独立的专用网络(允许采用 VLAN 的独立网段), 应对系统中所有接入设备的网络端口予以管理和绑定,单层设备之间的铜缆传输距离应不大于 75m。
4.2.12 应具有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功能,对数字录像设备的 USB 端口采用可通过出入口控制 系统授权刷卡认证的防泄密 USB 防插拔设备予以绑定管理, 并应将 USB 插拔报警传送至“本市技防工程 监督管理系统”。
4.2.1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T 15408、GB/T 21741、GB 50198-2011、GB 50395 和 GA/T 367 的相关规定。
4.3 出入口控制系统
4.3.1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识读装置安装应安全、牢固,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识读和识别;室外设备外壳防护能力应符合 GB 4208-2008 中 IP55 规定;
2) 执行部分的输入电缆在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以外部分, 应封 闭保护,其保护结构的抗拉伸、抗弯折强度应不低于镀锌钢管;
3) 出入口控制器、区域控制设备及其联网设备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应设置在该 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内;
4) 系统识读部分的防护能力及系统管理与控制部分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 50396-2007 附录 B 系统防护等级分类中的 C 级;
5) 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 应与火灾报警 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 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
4.3.2 人行、 非机动车道闸出入口系统电控通道闸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电控通道闸的安装应安全、牢固,室外设备外壳防护能力应符合 GB 4208-2008 中 IP55 的规定; 室外设备的外壳和拦挡部分应有防烫伤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以确保通行安全;采用智能识别技术的电 控通道闸, 其智能识别部分外壳对外界机械碰撞的防护等级应符合 GB/T 20138-2006 中 IK04 要求;
2) 应采用全高挡板式电控通道闸,机身上方空间应封闭阻挡, 应保证行人和/或非机动车无法避 开拦挡部分而强行通过; 人行电控通道闸宽度应在 550mm 至 900mm 之间,人行和/或非机动车电控通道闸 宽度应在 900mm 至 1200mm 之间,设备安装后构成通道的两个拦挡部分之间、拦挡部分与构筑物(墙体或 护栏等建筑设施)之间的拦挡空隙间距应不大于 110mm;拦挡部分上沿至预设地面的有效高度应不小于 1500mm,拦挡部分底端至预设地面的有效高度应不大于 300mm;
3) 应具备防尾随功能, 对尾随事件应能发出警示,并联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抓拍图片;应对工作 状态、操作与结果等给出不同的视觉/听觉指示;警示时的听觉指示应明显区别于其它指示;
4) 电控通道闸应能通过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进行遥控操作, 遥控距离应不小于 30m;系统 应自动记录发生时间、出/入通道号、操作人员等信息,并联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抓拍图片;
5) 电控通道闸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 GA/T 1260 的要求。
4.3.3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小区出入口管理副机、住宅楼栋访客呼叫机、住户接收机安装应安全、牢固, 安装高度应便于
操作、识读和识别; 小区出入口管理副机、住宅楼栋访客呼叫机外壳防护能力应符合 GB 4208-2008 中 IP55 的规定;
2) 别墅住宅应采用楼寓可视对讲系统, 当别墅住宅内有多个住户接收机时,至少应有 1 个具备可 视对讲功能; 其他住宅宜选用楼寓可视对讲系统。楼寓可视对讲系统住户接收机宜具有访客图像的记录、 回放功能, 图像记录存储设备的容量宜不小于4G;
3) 电控安全门体应能通过住宅楼栋识读装置识读和住户接收机遥控等方式开启,不应以住宅楼栋 访客呼叫机的数字密码按键方式开启;
4) 小区出入口管理副机应能正确选呼各住户接收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住宅楼栋出入口(含地下 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车库与住宅楼栋相通的出入口) 访客呼叫机应能正确选呼该楼栋内各住户接收机, 并应听到回铃声;
5) 楼寓(可视) 对讲系统的通话语音应清晰,可视图像应能分辨出访客的面部特征,开锁功能应 正常,提示信息应可靠、及时、准确; 任意一对用户终端使用时,应不影响其他用户终端之间的通信; 应具有防窃听功能;
6) 安防中心控制室管理主机应能与小区出入口管理副机、住宅楼栋访客呼叫机及住户接收机之间 进行双向选呼和通话;每台管理主机管控的住户数应不大于 500 户;管理主机应有访客信息(含访客呼 叫、住户应答、门体控制等) 的记录和查询功能, 以及异常信息(含管理副机、 访客呼叫机、接收机未 挂断, 电控安全门体开启持续时间不小于 120s 等) 、故障信息(含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门锁故障等) 的声光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信息内容应包括各类事件发生时间、 楼栋牌号、住户号码等;
7) 具有报警控制及管理功能的楼寓(可视) 对讲系统为承载入侵和紧急报警探测装置接入、报警 区域控制的系统, 除实现入侵和报警系统所有功能外,还应能与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联网,其技术要求 应符合 GA 1210 的要求。
4.3.4 出入口控制系统重要部位的出入口识读操作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4.3.5 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系统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 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 3 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警 信号,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声光报警应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
4.3.6 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设置,以及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应用功 能,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
4.3.7 系统操作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s。
4.3.8 应具有系统自动校时功能,每天自动校时应不少于 1 次;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4.3.9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正常运行时间不小于 48h。当供电不正常、断 电时,系统配置信息及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4.3.10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T 21741、GB/T 31070.1、GB 50396-2007、GA/T 394、 GA/T 678、GA/T 1093 和 GA 1210 的相关规定。
4.4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4.4.1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出入口控制设备、 电动栏杆机的安装应安全、牢固,室外设备的外壳防护能力应符合GB4208-2008 中 IP55 的规定;
2) 禁止通行状态时, 栏杆无效阻挡空间宽度应不大于110mm,且栏杆有效阻挡空间应能防止人员 穿越,宜采用栅栏型栏杆;
3) 应具备防尾随功能, 对人员及非机动车尾随事件应能发出警示, 并联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抓拍 图片; 应具备视觉/听觉(声、光)显示和提示功能,应能通过文字、声音,显示/提示设备状态信息, 显示所用文字/字符和图形字符的字号、字体应醒目、便于阅读, 提示信息应包含输出功能的报警、放 行/禁行状态转换、放行、禁行等各种信号;
4) 电动栏杆机应能通过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进行通道的遥控操作,遥控距离应不小于 30m;系统应自动记录发生时间、出/入通道号、操作人员等信息,并联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抓拍图片;
5) 停车库(场) 出入口控制设备的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761、GA/T 992 的要求, 电动栏杆机的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1132 的要求。
4.4.2 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系统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 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
4.4.3 系统应具有车辆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设置,以及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应用功 能,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
4.4.4 系统操作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1s。
4.4.5 应具有系统自动校时功能,每天自动校时应不少于 1 次;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4.4.6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正常运行时间不小于 1h。当供电不正常、断 电时,系统配置信息及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4.4.7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T 21741、GB 50348、GB 50396-2007 和 GA/T 761的相关规定。
4.5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4.5.1 入侵探测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防 护区域,但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防护区域以外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
4.5.2 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 (求助) 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24h 不可 撤防模式, 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 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 方式。
4.5.3 系统的防区划分、入侵探测装置安装位置的选择,应有利于及时报警和准确定位。各防区的距 离、区域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设置。
4.5.4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重要部位的入侵探测报警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4.5.5 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及其联网设备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 并置 于入侵探测装置的防护范围内。
4.5.6 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应能接收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 和紧急报警 (求助) 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 并应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 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 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4.5.7 系统报警时,安防中心控制室应有声光告警信号,报警声级应不小于 100dB (A)。
4.5.8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 360d。
4.5.9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供电时间不小于 8h。
4.5.10 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应设置为 24h 不可撤防模式。张力式电子围栏前端的测控杆、承力杆、轴承 杆应具攀爬报警功能,并能根据外界环境、气候等变化自动调整警戒张力值; 脉冲式电子围栏前端任意 一根金属导体应具有旁路(等电位跨接)报警及触网报警功能。
4.5.11 紧急报警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s,其他类型入侵探测装置、紧急报警 (求助) 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5s。
4.5.12 安防中心控制室宜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使用公共电话网的,报警响应时 间应不大于 20s,且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使用 IP 网络方式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 于 6s。
4.5.13 入侵探测装置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7946、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GB 10408.5、GB 10408.6、GB/T 10408.8、GB 15209、GB 15407、GB/T 31132、GA/T 1031、GA/T 1032、 GA/T 1158、GA/T 1217 的要求。
4.5.14 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2663、GB 16796 的要求。
4.5.15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T 21741、GB/T 32581、GB 50394 、GA/T 368 和 DB31/T 1086 的相关规定。
4.6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
4.6.1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巡查钮或读卡器安装应牢固、隐蔽,安装高度宜离地 1400mm±100mm;
2) 采集识读装置配置数量应满足巡检人员、班次、 路线的需要,且应不少于 2 个;
3) 采集识读装置识读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1s,采集识读装置识读信息传输到管理终端(含保安集
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 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0s;
4) 巡检人员、班次、 路线及其时间、周期应能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5) 应能通过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 查阅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 应具有对巡 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应用功能;
6) 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4.6.2 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4.6.3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21741、GA/T 644 和“本市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技术 规范”的相关规定。
4.7 智能安全防范系统
4.7.1 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应采用纵深防护的方式, 并应结合建筑形态及构成类型,人员、车辆的通行 方式及活动区间,由外至内进行周界、出入口、通道、区域等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
4.7.2 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应能准确及时地对防范区域的人员、车辆等进行感知、探测及数据采集,并 应实现有效的识别认证、入侵报警、联动控制、管理监控等应用。
4.7.3 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应包括以下应用要求:
1) 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本地独立应用、本地联动应用、本地集成应用;
2) 防护区域(防护目标) 的本地智能应用、本地数据采集;
3) 系统运行状态的本地数据采集 (含前端设备信息及三维地理信息属性标注) 等,其中前端设备
地理信息属性标注的经度、纬度定位精度应不小于 1/100000。
4.7.4 智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7.4.1 人脸抓拍智能分析系统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不大于 2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 不大于 30°,与监控目标的倾斜角宜不大于 45°;
2) 摄像机的安装高度宜在 2.2m 至 2.8m 之间,监控目标的宽度宜不大于 5m;
3) 摄像机工作时,环境照度应能满足摄像机获取清晰有效图像的要求,且人脸抓拍区域环境照度 不低于 100lx,人脸表面光线应均匀。
4.7.4.2 人脸抓拍智能分析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对监视画面中遮挡率不小于 30%、侧视率不小于 20%的人脸进行自动连续捕捉、跟踪,并应 自动抓拍最清晰的人脸图片;同一监视画面同时捕捉、跟踪、抓拍的人脸数量应不小于 8 个;抓拍图片 人脸两眼间距最低有效像素应不小于 60 像素;标准环境下,人脸检出率应不小于 99%,检出平均响应 时间应不大于 1s;
2) 应具备实现对人脸抓拍图片获取时间、获取位置、地理信息、特征信息等数据的采集、标识、 展示和存储的设置功能;
3) 应能从人脸抓拍图片及获取人脸图像中提取人脸特征,与人脸库中所有人脸特征进行比对,生 成相似度值,实现人脸抓拍人员动态人脸库比对、人脸抓拍人员静态人脸库比对、在册正常人员静态人 脸库比对、在册异常人员静态人脸库比对等功能,并应根据权限显示比对结果、人脸图像及关联信息;
4) 应支持经授权在人脸抓拍人员动态人脸库、人脸抓拍人员静态人脸库的手动添加、编辑和标识; 应具有在册正常人员静态人脸库、在册异常人员静态人脸库的加密导入功能;
5) 系统识别比对人脸库的能力应不小于 50000 人,比对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s,系统识别比对非 人脸库误报率应不大于 5%,系统识别比对人脸库漏报率应不大于 5%;
6) 应支持经授权以人脸、时间、位置、特征等数据的检索和统计,人脸抓拍图片及数据的检索时 间应不大于 1s;
7) 人脸抓拍智能分析系统的其它技术要求应满足GB/T 31488、GA/T 922.2、GA/T 1334 的要求及 本市相关规定。
4.7.4.3 系统在小区宽度4m 及以上消防通道、非封闭小区住宅楼栋周边所采用的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 技术,应能实现运动目标检测、遗留物检测、物体移除检测、拌线检测、入侵检测、逆行检测、徘徊检 测、流量统计、密度检测、目标分类以及声音检测、报警联动等一种或多种实时智能分析功能及应用, 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30147 的要求。
4.7.4.4 系统图像显示终端除满足 4.2.7 的规定外, 还应能对重点图像(如:出入口等)进行固定监视 或切换监视、对联动或抓拍图像进行联动监视、对智能分析图像进行预警监视, 系统图像显示终端应支 持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的显示。
4.7.4.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在住宅小区实现基于联网模式的所有功能。
4.7.4.6 系统应即时推送所有全景抓拍、人脸抓拍、车牌抓拍、报警联动、智能分析、识读联动等事件 的关联部位、生成时间、触发类型、数据/图片、人员类型、住户类型、关联对象等基本信息至智能集 成数据服务设备,并应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4.7.4.7 智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还应满足 4.2 的要求。
4.7.5 智能出入口控制系统
4.7.5.1 小区人行、非机动车的主出入口,应双向配置含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手机感应识别的识读、 比对、认证及控制设备。
4.7.5.2 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应具有活体检测功能,识别率应不小于 85%,人脸识别距离应在 300mm 至 800mm 之间;手机感应功能 (如: 蓝牙、NFC 等) 识别率应不小于99%,识别距离应不大于 1m。识别 平均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1s。
4.7.5.3 人脸比对采集、来访人员身份人像数据采集应具有脸部抓拍、人脸比对、自动认证等功能, 其 技术要求除满足 GA/T 1093 的要求外, 还应符合“本市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4.7.5.4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在住宅小区实现基于联网模式的所有功能,应具备基于互联网的安全应用功 能,并支持通过互联网实现住户对讲智能终端对讲、访客二维码识别等功能。
4.7.5.5 系统应即时推送所有进出人员的出入部位、出入时间、识读方式、数据/图片、人员类型、住 户类型、关联对象等基本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并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4.7.5.6 智能出入口控制系统还应满足 4.3 的要求。
4.7.6 智能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4.7.6.1 系统应具有车辆智能识别功能,日间识别率应不小于 98%,夜间识别率应不小于95%。识别平 均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1s。
4.7.6.2 系统应具备计费自动结算管理功能, 应支持主流第三方支付(微信、支付宝、银联等),应支 持无感支付、扫码支付、面对面支付等形式,并应支持税控发票机开具电子发票。
4.7.6.3 停车库(场) 管理系统应在住宅小区实现基于联网模式的所有功能, 应具备基于互联网的数据 管理功能, 并应支持通过互联网以中间数据库交互模式、文件传输模式接入“智能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 系统”、“上海停车”APP 等应用系统。
4.7.6.4 系统应即时推送所有进出车辆的出入部位、出入时间、牌照/车型、数据/图片(含全景)、人 员类型、住户类型、关联对象等基本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 并应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 务。
4.7.6.5 智能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还应满足 4.4 的要求。
4.7.7 智能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4.7.7.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在住宅小区实现基于联网模式的所有功能,住户报警系统宜具备基于互 联网的安全应用功能,并应支持通过互联网实现住户移动智能终端的报警显示、信息查询等功能。
4.7.7.2 系统应即时推送所有入侵报警、紧急报警和紧急求助报警的报警区域、报警时间、报警类型、 防区类型、人员类型、住户类型、关联对象、处置人员、处置结果等基本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 并应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4.7.7.3 智能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还应满足 4.5 的要求。
4.7.8 智能实时电子巡检系统
4.7.8.1 系统应具有确定或证实在岗保安人数, 并应即时上传上/下岗签到记录功能,签到记录除签到 时间、地点位置外,还应至少包括签到人员的保安员持证信息、所属专业派遣公司、 所属保安从业公司 及上传终端信息等。
4.7.8.2 系统应即时推送在岗保安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并应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 务。
4.7.8.3 智能实时电子巡检系统还应满足 4.6 的要求。
4.7.9 系统应即时将系统运行状态、本地数据采集信息、前端设备信息及三维地理信息属性标注信息 等, 推送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
4.7.10 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80d,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4.7.11 智能安全防范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市的相关规定。
4.8 智能安全保障系统
4.8.1 智能安全保障系统应多渠道采集住宅小区公共安全的运行数据资源,构建公共安全服务体系。
4.8.2 智能安全保障系统可采用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 泛在化的感知探测、融合化的智能应用、 智敏化的先进理念,以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整合服务渠道,实现住宅小区智能安全保障系统 的智慧化应用。
4.8.3 智能安全保障系统应包括以下应用要求:
1) 具有智能分析功能或智能应用功能的消防感知、重点人群管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定位管理、
涉及公共安全的运行数据采集和其他泛感知采集等应用;
2) 系统运行状态的本地数据采集(含前端设备信息及三维地理信息属性标注) 等,其中前端设备 地理信息属性标注的经度、纬度定位精度应不小于 1/100000。
4.8.4 非机动车 (含无线射频系统/卫星定位系统) 识别、二维码识别等比对、认证及控制装置应通 过安全接口与出入口控制系统联网,实现识读获取、特征比对、自动认证、出入口控制等功能。
4.8.5 识读装置应为非机动车(含无线射频系统/卫星定位系统) 识别、二维码识别的主读设备, 非 机动车(含无线射频系统/卫星定位系统) 标签、手持终端应为被读设备。系统二维码生成后应只能使 用一次, 每次操作后应自行变化编码。二维码生成至识读的有效时间应不大于 10s。系统保密性能应不 低于 GB 50396-2007 附录 B 系统防护等级分类中的C 级。
4.8.6 系统数据采集装置、状态探测装置的设备选用、安装应确保数据采集及状态探测的准确性。数 据采集装置、状态探测装置采用电池供电的,静态供电时间宜不小于 1080d,动态供电时间宜不小于 360d,应有欠压报警指示功能。
4.8.7 系统应具备基于互联网的安全应用功能,并支持通过互联网实现公共安全领域的数据深度共享和业务高效协同,满足全局性、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的需要。
4.8.8 系统应定时推送数据采集装置、状态探测装置的心跳信息、数据信息及耗电信息,即时推送数 据采集装置、状态探测装置的报警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并提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4.8.9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5322.2、GB 20517、 GA 1151 的要求,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要求应符合 GB 14287 的相关规定。
4.8.10 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4.8.11 智能安全保障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市的相关规定。
4.9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
4.9.1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能接收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安全保障系统 及各物联网应用平台推送的数据资源,进行统一接入、数据清洗、集成汇聚、数据转发, 并根据附录 A
“智能集成数据基本字典表”统一输出协议及数据格式。其数据资源应包括住宅小区的各类智能安全技 术防范系统的静态数据及动态数据。
4.9.2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能推送所接收的数据资源至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安全防范系统 及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实现住宅小区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本地智能应用。
4.9.3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能通过网络专线、互联网等各种传输方式, 提供与上级平台 (含街道 (镇) 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系统、所属派出所大数据实战应用系统、重点单位内保信息化系统、本市技 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各涉及公共安全的运行数据资源信息化系统) 进行集中数据交互、应用等功能, 实现智能安防应用。
4.9.4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包含数据采集服务、统一配置服务、数据交换服务、消息队列服务、 转发引擎服务、二次识别补充等服务内容。
4.9.5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具有数据容错能力,不由于应个别数据错误而导致数据服务的中断。
4.9.6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市的相关规定。
4.10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
4.10.1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应具有智能模组控制功能,应能根据对防范区域的人员、车辆等进行感 知、探测, 自动运行、调用、 提示智能的管控模组和情景模组, 以实现系统对确定事件的自动认证、快 速识别、入侵报警等主动精准应用,应对非确定事件的自动触发、主动发现、联动控制等被动精准监控。
4.10.2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应采用服务器架构模式, 应支持数据的备份和迁移,宜双机热备配置。 系统运行过程中,应不影响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安全保障系统的独立运行。
4.10.3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在保证系统稳定运行的同时,可根据所设定的权限, 同时提供安防中心 控制室、小区物业、门卫室等独立应用。
4.10.4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的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应符合 GB/T 20271-2006 中 4.2、4.3 的相关要 求,且应符合GB/T 22239-2008 第三级安全防护的相关规定。
4.10.5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应能支持以矢量信息引导的三维模型、遥感影像、倾斜摄影等方式的地 理信息系统构筑住宅小区的区域、建筑、楼层及房屋的建筑模型,并应在所构筑的图层上直接展现附录 A“智能集成数据基本字典表”相应的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及关联信息。
4.10.6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应能跨平台实现智能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安全保障系统的实时信息显 示、关联信息检索及历史信息查阅,并应能根据所设定的直接条件和间接条件进行智能统计、导出报表。
4.10.7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应能按照触发事件预设的系统分级、状态分级和警情分级,判定事件的 先后缓急, 并应即时智能显示触发事件,同时还应能通过采用智能模组控制, 自动调用管控模组和情景模组, 获取供多维研判的相关信息。
4.10.8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市的相关规定。
4.11 安防中心控制室
4.11.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和紧急报警、实时电子巡检的终端设备,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场) 管理系统的报警信号输出终端,以及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均应设置在安防 中心控制室。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具有对各系统操作、记录、显示及智能集成地理信息应用的控制。
4.11.2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应配备保安专用防护器械和消防专用设备、 器材、装备。
4.11.3 安防中心控制室宜单独设置, 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他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面积宜不小于 20m2 。安防中心控制室设在门卫值班室内的,应设有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与门卫值班室相隔离。
4.11.4 安防中心控制室内应设置给排风空调设施环境,室内主要工作区域照度应不低于 200lx,温度 宜为 17℃至 27℃,相对湿度宜为 30%至 65%。
4.11.5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T 15408、GB/T 21741、GB 50348、GB 50394、GB 50395 和 GB 50396-2007 的相关规定。
4.12 实体防护装置
4.12.1 封闭式小区周界实体防护设施高度宜不小于 2m。周界上沿宜平直,其建筑结构设计宜为周界 入侵探测装置安装达到规定要求提供必要条件。
4.12.2 电控安全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A/T 72-2013 的要求,安全级别应不低于 GA/T 72-2013 规定的 P 级。
4.12.3 防盗安全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7565-2007 的要求,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 17565-2007 规定 的丙级防盗安全级别,金属防护门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 17565-2007 规定的丙级防盗安全级别。
4.12.4 金属防护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 20mm 壁厚不小于 2mm 的金属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4mm 的金属棒) 、 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 8mm×20mm 的金属板组合制做; 防护栏与防护栏间距应不大于 100mm×250mm;
2) 金属防护栏应采用直径不小于 12mm 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3) 单个金属防护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400mm×100mm。
5 评审、检验、验收和维护要求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 GA/T 75 和 GA 308 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经修改完善设计、安装 调试、试运行、初验合格后, 应根据 GB 50348 及本标准第 4 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检验。检验合格后, 应根据 GB 50348 及本标准第 4 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验收。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并应建立有效的运行保障体系和安 全评估机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每年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 及时排除故障, 淘汰、更换过期和 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