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楼宇)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宇)[以下简称“单位(楼宇)”]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 本要求和技术要求,评审、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单位(楼宇)的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已建单位(楼宇)的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改建、扩建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 14287.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 1 部分:电器火灾监控设备
GB 14287.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 2 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 14287.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 3 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 1428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 4 部分:故障电弧探测器
GB 15322.2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 2 部分
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GB/T 20138-2006 电器设备外壳对外界机械碰撞的防护等级(IK 代码)
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T 2105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评估保证级 3)
GB/T 22239-2015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8181-2016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0147 安防监控视频实时智能分析设备技术要求
GB/T 31488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GB 5031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312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标准第 1 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761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GA/T 922.2 安防人脸识别应用系统 第 2 部分:人脸图像数据
GA/T 992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
GA/T 1093 出入口控制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GA/T 1132 车辆出入口电动栏杆机技术要求
GA 1151 火灾报警系统无线通信功能通用要求
GA/T 1260 人行出入口电控通道闸通用技术要求
GA/T 1344 安防人脸识别应用 视频人脸图像ᨀ取技术要求
GA/T 1400.3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第 3 部分:数据库技术要求
GA/T 1400.4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第 4 部分:接口协议要求
DB31/T 329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系统要求(系列标准)
DB31/T 1086 入侵报警系统应用基本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50348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基本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基于现场勘察,根据环境条件、建筑类型、防护目标、防范对象以及管理要求、应用要求、联网要求等因素进行设计。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有关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相关要求,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设计任务书及建设方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4.1.2 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1.3 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 GA/T 75 的规定。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功能设计、安全性设计、电磁兼容性设计、可靠性设计、环境适应性设计、防雷接地设计、设备选型与安装设计、供电设计、监控中心设计,以及传输方式、传输线缆、传输设备的选择与布线设计等,应符合 GB/T 15408、GB/T 50311、GB/T 50312、GB 50348、DB31/T 1086 的相关规定。
4.1.4 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经检测或认证合格。
4.1.5 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具备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联网功能,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与“本市技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联网。
4.1.6 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同本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 GB/T 28181-2016、GA/T 669.1、GA/T 1400.3、GA/T 1400.4等相关标准要求。
4.1.7 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通过互联网与其他应用系统实现联网的,除应对系统所有接入设备的网络端口予以管理和绑定外,还应使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漏洞扫᧿工具等来ᨀ高网络通信的安全性,其技术要求还应符合 GB/T 20271-2006、GB/T 22239-2015 第三级安全防护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4.1.8 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4.2 配置要求
4.2.1 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技防产品和其它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具有智能功能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实时电子巡检系统、其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及智能安全保障系统等或由这些系统组合或集成的智能电子系统或网络。
4.2.2 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由智能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安全保障系统等组成,如图 1 所示。
4.2.3 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应根据表 1 的要求设置,智能安全保障系统应根据表 2 的要求设置。其他涉及安全防范、安全保障的,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
表 1 智能安全防范系统配置表
序号 | 项目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 要求 | |
1 |
视频 安防 监控 系统 | 周界报警联动 | 单位 (楼宇) 周界围墙 | 宜配置 |
2 | 越界报警智能分析 | 非封闭型单位 (楼宇) 建筑体周边 | 宜配置 | |
3 | 人脸车牌抓拍 | 非封闭型单位 (楼宇) 与外界直接相通通道 | 宜配置 | |
4 | 尾随全景抓拍 | 单位 (楼宇) 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
5 | 进出人脸抓拍 | 单位 (楼宇) 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
6 | 人脸抓拍 | 机动车停车库(场) 、非机动车车库的人行出入口 | 应配置 | |
7 | 消防报警联动 | 机动车停车库(场) 、非机动车车库的充电区域 | 应配置 | |
8 | 人脸抓拍 | 宽度4m及以上主要通道及交叉路口 | 宜配置 | |
9 | 消防占道报警联动 | 宽度4m及以上消防通道 | 应配置 | |
10 | 消防设施违堆智能分析 | 宽度4m及以上主要通道 | 应配置 | |
11 | 人员密度智能分析 | 600m2 (含) 以上公共活动区域 | 宜配置 | |
12 | 入侵报警联动 | 非开放式顶层平台出入口 | 应配置 | |
13 | 识读操作联动 | 开放式顶层平台出入口 | 宜配置 | |
14 | 人脸抓拍 | 登记服务台、收费服务台、办事接待台 | 宜配置 | |
15 | 人脸抓拍 | 信访接待场所 | 应配置 | |
16 | 人脸抓拍 | 人员安检处 | 应配置 | |
17 | 入侵报警/识读操作联动 | 重要物品存放场所出入口 | 应配置 | |
18 | 入侵报警/识读操作联动 | 被列为需要管控的区域、目标、部位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
19 | 入侵报警/识读操作联动 |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出入口 | 宜配置 | |
20 | 入侵报警/识读操作联动 | 变(配)电、 供水泵房、空调机房、 电梯机房、 通信 机房、信息中心、 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 宜配置 | |
21 | 防暴升降式阻车路障联动 | 安装防暴升降式阻车路障系统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
22 |
出入 口控 制系 统 |
人脸含或指纹等生物识 别、手机感应识别的识 读、 比对、认证及控制 | 单位 (楼宇) 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23 | 非机动车车库出入口 | 宜配置 | ||
24 | 变(配)电、 供水泵房、空调机房、 电梯机房、 通信 机房、信息中心、 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 宜配置 | ||
25 | 含人员身份数据采集与 人脸含或指纹等生物识 别的组合识读、 比对、认证及控制 | 重要物品存放场所出入口 | 应配置 | |
26 | 被列为需要管控的区域、目标、部位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
27 |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出入口 | 宜配置 |
表 1 智能安全防范系统配置表 (续)
序号 | 项目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 要求 | ||
28 | 出入 口控 制系 统 |
人脸比对采集、来访人员 身份人像数据采集 | 门卫登记处、访客登记处 | 应配置 | |
29 | 住宿登记处、实名登记处 | 应配置 | |||
30 | 信访接待场所、纠纷处置场所 | 应配置 | |||
31 | 停车库(场) 管 理系统 |
车辆智能识别 | 单位 (楼宇) 与外界相通的机动车出入口 | 应配置 | |
32 | 机动车停车库(场)出入口 | 应配置 | |||
33 | 系统控制、记 录、显示装置 | 智能集成数据 服务设备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配置 | |
34 | 智能安防集成 应用系统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配置 |
表 2 智能安全保障系统配置表
序号 | 项目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 要求 | ||
1 |
智能 安全 保障 系统 |
泛感 知比 对认 证及 控制 | 物品定位 | 被列为需要管控的物品 | 应配置 |
2 | 人员定位 | 被列为需要管控的区域、目标、部位的周边通道、走 廊 | 应配置 | ||
3 |
非机动车 | 单位 (楼宇) 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 宜配置 | ||
4 | 非机动车车库出入口 | 宜配置 | |||
5 | 二维码 访客管理 | 门卫登记处、访客登记处 | 宜配置 | ||
6 |
数据 采集 | 用水数据 采集装置 | 单位(楼宇) | 应配置 | |
7 | 用电数据 采集装置 | 单位(楼宇) | 应配置 | ||
8 | 燃气数据 采集装置 | 单位(楼宇) | 应配置 | ||
9 | 其他数据 采集装置 | 需要数据采集部位 | 宜配置 | ||
10 |
状态 探测 |
火灾探测器 |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库(场) 充电区域 | 应配置 | |
11 | 单位(楼宇) 各层楼面 | 应配置 | |||
12 | 二次供水 探测装置 | 单位(楼宇) 生活用水水箱 | 应配置 | ||
13 | 窨井盖 探测装置 | 道路直径大于800mm窨井盖 | 应配置 | ||
14 | 消防占道 探测装置 | 宽度4m及以上消防通道 | 应配置 | ||
15 | 其他状态 探测装置 | 需要状态探测部位 | 宜配置 |
表 2 智能安全保障系统配置表 (续)
序号 | 项目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 要求 | ||
16 |
智能 安全 保障 系统 |
数据 采集 探测 | 电梯运行 采集探测装置 | 电梯(含自动扶梯) | 应配置 |
17 | 水质监测 采集探测装置 | 单位(楼宇) 生活用水水箱 | 应配置 | ||
18 |
消防给水系统 采集探测装置 | 道路消火栓 | 应配置 | ||
19 | 单位(楼宇) 各层楼面消火栓 | 应配置 | |||
20 | 单位(楼宇)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应配置 | |||
21 | 其他数据 采集探测装置 | 需要数据采集探测部位 | 宜配置 | ||
22 | 系统控制、记 录、显示装置 | 智能集成数据 服务设备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配置 | |
23 | 智能安防集成 应用系统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配置 |
4.3 应用组成
4.3.1 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包括本地智能应用和联网智能应用2 个部分。
4.3.2 本地智能应用系统联网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街道(镇)网格化城市综合管理系统、各级公 安大数据实战应用、重点单位内保信息化系统的联网要求;联网智能应用系统提供警务服务的图像联 网接口、性能应符合上海智慧公安标准体系的规范要求,联网智能应用系统提供警务服务的外网接 口、性能应符合指定运营服务商的相关要求。
4.3.3 本地智能应用应包括各安防子系统本地独立应用、各安防子系统本地联动应用、安防系统本 地集成应用、防护区域/防护目标本地智能应用、防护区域/防护目标本地数据采集、系统运行状态本 地数据采集(含前端设备信息及三维地理信息属性标注)等,如图 2 所示;
4.3.4 联网智能应用应包括实有人口日常管理、服务人员日常管理、重点人群管控管理、重点管控人员数据采集、人脸抓拍比对应用、人脸抓拍数据采集、车辆牌照数据采集、危险物品日常管理、阻车路障运行管理、智能分析系统管理、技防设备监督管理应用等,如图 3 示。
4.4 应⽤要求
4.4.1 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实时电子巡检系统以及智能安全保障系统为独立运行系统,仅ᨀ供自身的感知、探测及数据采集,并实现有效的识别认证、入侵报警、联动控制、管理监控等应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其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互补运行系统,除ᨀ供自身的感知、探测及数据采集,并实现有效的识别认证、入侵报警、联动控制、管理监控等应用外,还应能接收响应其他安防系统的联动需求,如图 4 所示。
4.4.2 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感知、探测、数据采集的内容应包括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视频图像和音频数据采集、人脸抓拍数据采集、车牌抓拍数据采集、实时视频智能分析,出入口控制系统的人脸抓拍比对认证、识读装置比对认证,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的车辆牌照比对认证,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的主动入侵探测、被动入侵探测及紧急报警,实时电子巡检系统的保安在岗人员身份验证、在线式采集识读等,其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阻车路障运行状态探测,以及可用于安防系统的或可为人员、车辆、物品、环境等感知、探测所安装的具有 RFID、GPS、蓝牙、WIFI、Zigbee、LoRa 等无线感知探测模块的电子产品。
5 技术要求
5.1 智能安全防范系统
5.1.1 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应采用纵深防护的方式,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及单位(楼宇)的防范及管理要求,结合单位(楼宇)的建筑形态及构成类型,人员、车辆的通行方式及活动区间,管控物品的防护方式及防护类型,由外至内进行周界、出入口、通道、区域等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
5.1.2 智能安全防范系统除符合 DB31/T 329 系列标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5.1.3 智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1.3.1 人脸抓拍智能分析系统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不大于 2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不大于 30°,与监控目标的倾斜角宜不大于 45°;
b) 摄像机的安装高度宜在 2.2m-2.8m 之间,监控目标的宽度宜不大于 5m;
c) 摄像机工作时,环境照度应能满足摄像机获取清晰有效图像的要求,且人脸抓拍区域环境照度不低于 100lx,人脸表面光线应均匀。
5.1.3.2 人脸抓拍智能分析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对监视画面中遮挡率不小于 30%、侧视率不小于 20%的人脸进行自动连续捕捉、跟踪,并应自动抓拍最清晰的人脸图片;同一监视画面同时捕捉、跟踪、抓拍的人脸数量应不小于 8 个;抓拍图片人脸两眼间距最低有效像素应不小于 60 像素;标准环境下,人脸检出率应不小于 99%,检出平均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1s;
b) 应具备实现对人脸抓拍图片获取时间、获取位置、地理信息、特征信息等数据的采集、标识、展示和存储的设置功能;
c) 应能从人脸抓拍图片及获取人脸图像中ᨀ取人脸特征,与人脸库中所有人脸特征进行比对,生成相似度值,实现人脸抓拍人员动态人脸库比对、人脸抓拍人员静态人脸库比对、在册正常人员静态人脸库比对、在册异常人员静态人脸库比对等功能,并应根据权限显示比对结果、人脸图像及关联
信息;
d) 应支持经授权在人脸抓拍人员动态人脸库、人脸抓拍人员静态人脸库的手动添加、编辑和标识;应具有在册正常人员静态人脸库、在册异常人员静态人脸库的加密导入功能;
e) 系统识别比对人脸库的能力应不小于 50000 人,比对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s,系统识别比对非人脸库误报率应不大于 5%,系统识别比对人脸库漏报率应不大于 5%;
f) 应支持经授权以人脸、时间、位置、特征等数据的检索和统计,人脸抓拍图片及数据的检索时间应不大于 1s;
g) 人脸抓拍智能分析系统的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31488、GA/T 922.2、GA/T 1344 的要求及本市相关规定。
5.1.3.3 系统在非封闭型单位(楼宇)建筑体周边、宽度 4m 及以上主要通道、600m2(含)以上公共活动区域所采用的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应能实现运动目标检测、遗留物检测、物体移除检测、绊线检测、入侵检测、逆行检测、徘徊检测、流量统计、密度检测、目标分类以及声音检测、报警联动等一种或多种实时智能分析功能及应用,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30147 的要求。
5.1.3.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与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联动,当触发报警时,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图像显示终端应能自动联动切换出所对应和/或关联部位、区域的视频图像,并根据联动视频图像的数量,自动调整显示窗口、显示终端。触发报警的响应时间应不大
于 2s,单个触发报警联动对应视频图像的能力应不小于 4 个。
5.1.3.5 安防中心控制室有人值守的,图像显示终端最低配置数量应不小于 4 台,显示尺寸应不小于30英寸,应采用窄边框或无边框显示终端,并具有拼接显示功能;系统具有128路以上多路视频图像时,还应按不小于摄像机总数 1/64(含)的比例另行配置图像显示终端。系统切换或轮巡显示的同步时间应不大于 1s,画面停留时间应在 5s 至 30s 之间。视频图像单画面全屏显示时,显示图像的清晰度应与摄像机的清晰度相适配。
5.1.3.6 系统图像显示终端应能对重点图像(如:出入口等)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对联动或抓拍图像进行联动监视、对智能分析图像进行预警监视,系统图像显示终端应支持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的显示。
5.1.3.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在单位(楼宇)实现基于联网模式的所有功能。
5.1.3.8 网络交换设备设计应符合 GB/T 21050 的相关规定。
5.1.3.9 应具有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功能,对数字录像设备的 USB 端口采用可通过出入口控制系统授权刷卡认证的防泄密 USB 防插拔设备予以绑定管理,并应将 USB 插拔报警传送至“本市技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
5.1.3.10系统应即时推送所有全景抓拍、人脸抓拍、车牌抓拍、报警联动、智能分析、识读联动等事件的关联部位、生成时间、触发类型、数据/图片、人员类型、单位(楼宇)类型、关联对象等基本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并ᨀ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5.1.4 智能出入口控制系统
5.1.4.1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识读装置安装应安全、牢固,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识读和识别;室外设备外壳防护能力应符合 GB 4208-2008 中 IP55 规定;
b) 执行部分的输入电缆在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以外部分,应封闭保护,其保护结构的抗拉伸、抗弯折强度应不低于镀锌钢管;
c) 出入口控制器、区域控制设备及其联网设备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应设置在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内;
d) 系统识读部分的防护能力及系统管理与控制部分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 50396-2007 附录 B系统防护等级分类中的 C 级;
e) 系统应具有防范的对手具备攻击系统的详细计划和所需的能力或资源,具有所有可获得设备,且懂得替换出入口控制系统部件的方法的能力;当对手意识到可能会被认出及抓获,有可能放弃继续攻击的念头。
f) 系统不应禁止由其他紧急系统(如火灾等)授权自由出入的功能,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应与火灾报警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
5.1.4.2 人行、非机动车道闸出入口系统电控通道闸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电控通道闸的安装应安全、牢固,室外设备外壳防护能力应符合 GB 4208-2008 中 IP55 的规定;室外设备的外壳和拦挡部分应有防烫伤措施和安全保护措施,以确保通行安全;采用智能识别技术的电控通道闸,其智能识别部分外壳对外界机械碰撞的防护等级应符合 GB/T 20138-2006 中 IK04要求;
b) 人行电控通道闸宽度应在 550mm 至 900mm 之间,人行和/或非机动车电控通道闸宽度应在
900mm 至 1200mm 之间,设备安装后构成通道的两个拦挡部分之间、拦挡部分与构筑物(墙体或护栏等建筑设施)之间的拦挡空隙间距应不大于 110mm;
c) 应具备防尾随功能,对尾随事件应能发出警示,并联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抓拍图片;应对工作状态、操作与结果等给出不同的视觉/听觉指示;警示时的听觉指示应明显区别于其它指示;
d) 电控通道闸应能通过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进行遥控操作,遥控距离应不小于 30m;系统应自动记录发生时间、出/入通道号、操作人员等信息,并联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抓拍图片;
e) 电控通道闸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 GA/T 1260 的要求。
5.1.4.3 单位(楼宇)与外界相通的主出入口,应双向配置含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的识读、比对、认证及控制设备。
5.1.4.4 重要物品存放场所出入口及被列为需要管控的区域、目标、部位的出入口,应配置含人员身份数据采集与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的多种类型、多个人员的组合识读、比对、认证及控制设备。
5.1.4.5 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应具有活体检测功能,识别率应不小于 85%,人脸识别距离应在300mm 至 800mm 之间,识别平均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1s。
5.1.4.6 人脸比对采集、来访人员身份人像数据采集应具有脸部抓拍、人脸比对、自动认证等功能,其技术要求除符合 GA/T 1093 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市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5.1.4.7 出入口控制系统重要部位的出入口识读操作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5.1.4.8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在单位(楼宇)实现基于联网模式的所有功能,应具备基于互联网的安全应用功能,并支持通过互联网实现访客智能终端对讲、二维码识别等功能。
5.1.4.9 系统应即时推送所有进出人员的出入部位、出入时间、识读方式、数据/图片、人员类型、单位(楼宇)类型、关联对象等基本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并ᨀ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5.1.5 智能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5.1.5.1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出入口控制设备、电动栏杆机的安装应安全、牢固,室外设备的外壳防护能力应符合 GB 4208-2008 中 IP55 的规定;
b) 禁止通行状态时,栏杆无效阻挡空间宽度应不大于 110mm,且栏杆有效阻挡空间应能防止人员穿越,宜采用栅栏型栏杆;
c) 应具备防尾随功能,对人员及非机动车尾随事件应能发出警示,并联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抓拍图片;应具备视觉/听觉(声、光)显示和ᨀ示功能,应能通过文字、声音,显示/ᨀ示设备状态信息,显示所用文字/字符和图形字符的字号、字体应醒目、便于阅读,ᨀ示信息应包含输出功能的报警、放行/禁行状态转换、放行、禁行等各种信号;
d) 电动栏杆机应能通过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进行通道的遥控操作,遥控距离应不小于30m;系统应自动记录发生时间、出/入通道号、操作人员等信息,并联动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抓拍图片;
e)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的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 GA/T 761、GA/T 992 的要求,电动栏杆机的其它技术要求应符合 GA/T 1132 的要求。
5.1.5.2 系统应具有车辆智能识别功能,日间识别率应不小于 98%,夜间识别率应不小于 95%。识别平均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1s。
5.1.5.3 具收费管理功能的系统应具备计费自动结算管理功能,应支持主流第三方支付(微信、支付宝、银联等),支持无感支付、扫码支付、面对面支付等形式,并支持税控发票机开具电子发票。
5.1.5.4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在单位(楼宇)实现基于联网模式的所有功能,应具备基于互联网的数据管理功能,对外开放的停车库(场)应支持通过互联网以中间数据库交互模式、文件传输模式接入“智能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上海停车”APP。
5.1.5.5 系统应即时推送所有进出车辆的出入部位、出入时间、牌照/车型、数据/图片(含全景)、人员类型、单位(楼宇)类型、关联对象等基本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并ᨀ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5.1.6 智能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5.1.6.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重要部位的入侵探测报警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5.1.6.2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在单位(楼宇)实现基于联网模式的所有功能,单位(楼宇)的用户报警系统宜具备基于互联网的安全应用功能,并支持通过互联网实现用户移动智能终端的报警显示、信息查询等功能。
5.1.6.3 系统应即时推送所有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的报警区域、报警时间、报警类型、防区类型、人员类型、单位(楼宇)类型、关联对象、处置人员、处置结果等基本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并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5.1.7 智能实时电子巡检系统
5.1.7.1 系统应具有确定或证实在岗保安员数量,并应即时上传上/下岗签到记录功能,签到记录除签到时间、地点位置外,还应至少包括签到人员的保安员持证信息、所属专业派遣公司、所属保安从业公司及上传终端信息等。
5.1.7.2 系统应即时推送在岗保安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并ᨀ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5.1.8 系统应即时将系统运行状态、本地数据采集信息、前端设备信息及三维地理信息属性标注信息等,推送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
5.1.9 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80d,其他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5.1.10 智能安全防范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市的相关规定。
5.2 智能安全保障系统
5.2.1 智能安全保障系统应多渠道采集单位(楼宇)公共安全的运行数据资源,构建公共安全服务体系。
5.2.2 智能安全保障系统可采用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泛在化的感知探测、融合化的智能应用、智敏化的先进理念,以创新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整合服务渠道,实现单位(楼宇)智能安全保障系统的智慧化应用。
5.2.3 泛感知(含 RFID/GPS)识别、二维码识别等比对、认证及控制装置应通过安全接口与出入口控制系统联网,实现识读获取、特征比对、自动认证、出入口控制等功能。
5.2.4 识读装置应为泛感知(含 RFID/GPS)识别、二维码识别的主读设备,泛感知(含 RFID/GPS)
标签、手持终端应为被读设备。系统二维码生成后应只能使用一次,每次操作后应自行变化编码。二维码生成至识读的有效时间应不大于 10s。系统保密性能应不低于 GB 50396-2007 附录 B 系统防护等级分类中的 C 级。
5.2.5 系统数据采集装置、状态探测装置的设备选用、安装应确保数据采集及状态探测的准确性。数据采集装置、状态探测装置采用电池供电的,静态供电时间宜不小于 1080d,动态供电时间宜不小于 360d,应有欠压报警指示功能。
5.2.6 系统应具备基于互联网的安全应用功能,并支持通过互联网实现公共安全领域的数据深度共享和业务高效协同,满足全局性、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的需要。
5.2.7 系统应定时推送数据采集装置、状态探测装置的心跳信息、数据信息及耗电信息,即时推送数据采集装置、状态探测装置的报警信息至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并ᨀ供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服务。
5.2.8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灾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4287.2、GB 14287.3、GB 14287.4、GB 15322.2、GB 20517、GA 1151 的要求,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要求应符合 GB14287.1 的相关规定。
5.2.9 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5.2.10 智能安全保障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市的相关规定。
5.3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
5.3.1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能接收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安全保障系统及各物联网应用平台推送的数据资源,进行统一接入、数据清洗、集成汇聚、数据转发,并根据附录 A“智能集成数据基本字典表”统一输出协议及数据格式。其数据资源应包括单位(楼宇)的各类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静态数据及动态数据。
5.3.2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能推送所接收的数据资源至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及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实现单位(楼宇)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本地智能应用。
5.3.3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能通过网络专线、互联网等各种传输方式,供与上级平台(含街道(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系统、各级公安大数据实战应用系统、重点单位内保信息化系统、本市技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各涉及公共安全的运行数据资源信息化系统)进行集中数据交互、应用等功能,实现智能安防应用。
5.3.4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包含数据采集服务、统一配置服务、数据交换服务、消息队列服务、转发引擎服务、二次识别补充等服务内容。
5.3.5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应具有数据容错能力,不因个别数据错误而导致数据服务的中断。
5.3.6 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市的相关规定。
5.4 智能安防集成应⽤
5.4.1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应具有智能模组控制功能,应能根据对防范区域的人员、车辆、物品等进行感知、探测,自动运行、调用、ᨀ示智能的管控模组和情景模组,以实现系统对确定事件的自动认证、快速识别、入侵报警等主动精准应用,对非确定事件的自动触发、主动发现、联动控制等被动精准监控。
5.4.2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应采用服务器架构模式,应支持数据的备份和迁移,宜双机热备配置。系统运行过程中,应不影响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安全保障系统的独立运行。
5.4.3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在保证系统稳定运行的同时,可根据所设定的权限,同时供安防中心控制室、保卫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物业办公室、门卫室等独立应用。
5.4.4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的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应符合GB/T 20271-2006 中 4.2、4.3 的相关要求,且应符合 GB/T 22239-2015 第三级安全防护的相关规定。
5.4.5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应能支持以矢量信息引导的三维模型、遥感影像、倾斜摄影等方式的地理信息系统构筑单位(楼宇)的区域、建筑、楼层及房屋的建筑模型,并应在所构筑的图层上直接展现附录 A“智能集成数据基本字典表”相应的静态数据、动态数据及关联信息。
5.4.6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应能跨平台实现智能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安全保障系统的实时信息显示、关联信息检索及历史信息查阅,并应能根据所设定的直接条件和间接条件进行智能统计、导出报表。
5.4.7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应能按照触发事件预设的系统分级、状态分级和警情分级,判定事件的先后缓急,并应即时智能显示触发事件,同时还应能采用智能模组控制,自动调用管控模组和情景模组,获取供多维研判的相关信息。
5.4.8 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市的相关规定。
5.5 安防中⼼控制室
5.5.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和紧急报警、实时电子巡检的终端设备,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报警信号输出终端,以及智能集成数据服务设备、智能安防集成应用系统,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具有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显示及智能集成地理信息应用的控制。
5.5.2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应配备保安专用防护器械和消防专用设 备、器材、装备。
5.5.3 安防中心控制室宜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他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面积宜不小于 20m2。安防中心控制室设在门卫值班室内的,应设有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与门卫值班室相隔离。
5.5.4 安防中心控制室内应配置送排风空调设施,室内主要工作区域照度应不低于 200lx,温度宜为 18℃~28℃,相对湿度宜为 30%~70%。
5.5.5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T 15408、GB 50348、GB 50394、GB 50395 和 GB 50396-2007 的相关规定。
6 评审、检验、验收和维护要求
6.1 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 GA/T75 和 GA 308 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经修改完善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 GB 50348 及本标准第 4 章、第 5 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检验。检验合格后,应根据 GB 50348 及本标准第 4 章、第 5 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验收。
6.2 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建立有效的运行保障体系和安全评估机制。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每年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