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2 部分: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1 范围
DB31/T 329的本部分规定了上海市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评审、检验、验收和维护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已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按照本部分执行。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照本部分执行。 本部分不适用存放场所的非治安安全的防范,也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在生产、运输、使用方面的安全防范。
2 规范性引⽤⽂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946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T 10408.8振动入侵探测器
GB 10409-2001 防盗保险柜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6796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T 22239-2015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0147 安防监控视频实时智能分析设备技术要求
GB/T 3258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751 视频图像文字标注规范
GA/T 761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GA/T 992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
GA 1002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GA/T 1031 泄漏电缆入侵探测装置通用技术要求
GA/T 1032 张力式电子围栏通用技术要求
GA/T 1127-2013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GA/T 1211 安全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1217 光纤振动入侵探测器技术要求
GA/T 1343 防暴升降式阻车路障
AQ 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 303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DB31/T 1086 入侵报警系统应用基本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A 1002、GB 5034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化学品 hazardous chemical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
学品。
3.2
放射性同位素 radioisotope
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3.3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hazardous chemical for explosive materials production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3.4
集中存放场所 centralized storage places
集中存储、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存储室或专用存储设施,
包括在生产、实验及医疗等场所中单独设置的防盗保险柜。
4 ⻛险等级
4.1 一级存放场所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一级存放场所:
a) 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辨识应按GB 18218执行)的;
b) 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0kg(含)以上的;
c) 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1000L(含)以上的;
d) 气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0kg(含)以上的;
e)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1)燃爆性分类为爆炸物,总量在300kg(含)以上的;
2)燃爆性分类为自燃或遇水放出易燃气体,总量在500kg(含)以上的;
3)燃爆性分类为氧化性,总量在2000kg(含)或2000L(含)以上的; 4)燃爆性分类为易燃,总量在3000kg(含)或3000L(含)以上的;
5)其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总量在3000kg(含)或3000L(含)以上的。
f) 放射性同位素总放射性强度在3.7x1011Bq(含)以上的。
4.2 二级存放场所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二级存放场所:
a) 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含)至500kg的;
b) 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含)至1000L的;
c) 气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含)至500kg的;
d)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1)燃爆性分类为爆炸物,总量在30kg(含)至300kg的;
2)燃爆性分类为自燃或遇水放出易燃气体,总量在50kg(含)至500kg的;
3)燃爆性分类为氧化性,总量在200kg(含)至2000kg或500L(含)至2000L的;
4)燃爆性分类为易燃,总量在300kg(含)至3000kg或300L(含)至3000L的;
5)其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总量在300kg(含)至3000kg或300L(含)至3000L的。
e) 放射性同位素总放射性强度在3.7x109
Bq(含)至3.7x1011Bq的。
4.3 三级存放场所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三级存放场所:
a) 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以下的;
b) 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以下的;
c) 气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以下的;
d)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1)燃爆性分类为爆炸物,总量在30kg以下的;
2)燃爆性分类为自燃或遇水放出易燃气体,总量在50kg以下的;
3)燃爆性分类为氧化性,总量在200kg或500L以下的;
4)燃爆性分类为易燃,总量在300kg或300L以下的;
5)其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总量在300kg或300L以下的。
e) 放射性同位素总放射性强度在1.85x106Bq(含)至3.7x109Bq的。
5 系统设计和施⼯
5.1 总体要求
5.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5.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 GA/T 75 的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 GB 50348 的相关规定,系统供电除符合 GB 50348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GB/T 15408 的相关要求。
5.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现场设置的设备和产品应具有防护措施,防护等级除满足设置环境的需求外,还应符合 AQ
3009、AQ 3036 的相关规定。
5.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具备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联网功能,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与“本市技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联网。
5.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上海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 GB/T 28181、GA/T 669.1 等相关标准要求。
5.1.6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重要部位应根据表 1 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内其他涉及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5.1.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文件外,还应符合 GA 1002、GB 50257、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表 1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序号 | 项目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 要求 | |
1 |
视频 安防 监控 系统 |
彩色摄像机 | 临街仓库院区出入口外25m范围街面 | 应配置 |
2 | 仓库、场地、存储室出入口 | 应配置 | ||
3 | 液态、气态存放场所存取部位 | 应配置 | ||
4 | 存放场所装卸区域、装卸平台、称重区域、称重操作室 | 应配置 | ||
5 | 一级存放场所仓库院区周界 | 应配置 | ||
6 | 一级存放场所集中停车场出入口 | 应配置 | ||
7 | 一级存放场所室外集中存储场地制高点 | 应配置 | ||
8 | 一级存放场所设施顶部 | 应配置 | ||
9 | 一级存放场所周边人(车) 行主要通道 | 应配置 | ||
10 | 一级存放场所内仓库各楼层(含停车库/场)电梯厅、楼梯(含 自动扶梯)口、坡道 | 应配置 | ||
11 | 一级存放场所内仓库电梯轿厢内 | 应配置 | ||
12 | 一级存放场所顶层平台出入口 | 应配置 | ||
13 | 一级存放场所开放式顶层平台 | 应配置 | ||
14 | 一、二级存放场所主要通道 | 应配置 | ||
15 | 一、 二级存放场所与外界相通的窗户、通风口 | 应配置 | ||
16 | 三级存放场所存取部位 | 应配置 | ||
17 | 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 | 应配置 | ||
18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配置 |
表 1 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续)
序号 | 项目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 要求 | |
19 |
入侵 和紧 急报 警系 统 | 周界入侵探测装置 | 一、二级存放场所周界围墙封闭屏障处 | 应配置 |
20 |
入侵探测器 | 仓库、场地、存储室出入口 | 应配置 | |
21 | 一级存放场所非开放式顶层平台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
22 | 一、二级存放场所与外界相通的窗户、通风口 | 应配置 | ||
23 | 三级存放场所存取部位 | 应配置 | ||
24 |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 等重要设备机房 | 应配置 | ||
25 |
紧急报警装置 | 院区门卫室 | 应配置 | |
26 | 三级存放场所存取部位 | 应配置 | ||
27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配置 | ||
28 |
出入 口控 制系 统 | 识读装置联动控制 锁 | 仓库、场地人行出入口,存储室出入口 | 应配置 |
29 |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 等重要设备机房 | 宜配置 | ||
30 | 组合认证出入口控 制装置 | 剧毒化学品及需双人双锁管理的仓库出入口 | 应配置 | |
31 | 来访人员身份/人 像采集系统 | 院区门卫室 | 应配置 | |
32 | 仓库、场地人行出入口,存储室出入口 | 宜配置 | ||
33 | 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 | 应配置 | ||
34 | 车辆数据采集控制 装置 | 运输车辆出入口 | 应配置 | |
35 |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 | 仓库、场地、存储室出入口周边 | 应配置 | |
36 | 液态、气态存放场所存取部位周边 | 应配置 | ||
37 | 存放场所仓库院区周界、人(车)行主要通道周边,存放场所主 要通道,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周边。 | 应配置 | ||
38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和紧急报警、实时电子巡检的终端设备,以 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输出终端 | 应配置 | |
39 |
实体 防护 | 金属卷帘门、防盗 安全门或金属防护 门 | 仓库、存储室 | 应配置 |
40 |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 等重要设备机房 | 应配置 | ||
41 | 金属防护栏 | 存放场所与外界相通的窗户、通风口 | 应配置 | |
42 | 安防中心控制室 | 应配置 |
5.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2.1 应采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5.2.2 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固定焦距和方向,且朝向一致。院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一致向外;
b) 摄像机监视区域应无遮挡,监视图像应避免出现逆光现象;
c) 摄像机安装支架应稳定、牢固,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
d) 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不大于 3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不大于 45°;
e) 摄像机工作时,环境照度应能满足摄像机获取清晰有效图像的要求,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f)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 2min±0.5min 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
g) 电梯轿厢摄像机监控图像应能覆盖轿厢、避免逆光,系统应具有楼层显示功能;
h) 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5.2.3 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
序号 | 监视范围 | 监视要求 |
1 | 室外周边 | 应能清晰显示出入口外 15m 范围街面过往人员的往来情况、体貌特征和机动车辆的车型、颜色、行驶等情况 (存在环境遮挡情况的除外) |
2 | 出 入 口 | 应能显示全貌, 并清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活动情况, 车辆出入口还应清晰显示车辆 牌号 |
3 | 走廊通道 | 应能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特征, 室外通道(含主干道) 还应看清机动车辆颜色、车型、行驶等情况 |
4 | 区域范围 | 应能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辆的行驶情况,以及以摄像机为基准 5m-10m 范围监视区域内人员的面部特征和车辆牌号 |
5 | 制 高 点 | 应能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辆的行驶情况 |
6 | 楼 梯 口 | 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活动情况 |
7 | 电 梯 厅 | 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 |
8 | 自动扶梯 | 应能清晰显示上下人员面部特征、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 |
9 | 电梯轿厢 | 应能清晰显示电梯轿厢内全景 |
10 | 设备机房 | 应能清晰显示出入人员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 |
11 | 过程监控 | 应能清晰显示监视范围内人员的体貌特征、活动情况及交接、操作的全过程 |
12 | 设备操作 | 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对设备操作、维护的活动情况 |
5.2.4 摄像机的水平分辨力应不低于 700TVL。在环境照度不低于 300lx 的条件下,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 GB 50198-2011 规定的评分等级 4 分的要求,相应的系统技术指标除符合 GA/T 1211 的规定
外,还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表 3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图像尺寸 | 系统水平 分辨力 | 图像画 面灰度 | 图像帧率 | 网络型 系统延时 | 非网络 系统延时 | 视音频 记录失步 |
GA/T 1127-2013 中 4.1.2 的 B类 | ≥600TVL | ≥10 级 | ≥25fps | ≤400ms | ≤250ms | ≤1s |
GA/T 1127-2013 中 4.1.2 的 C类 | ≥800TVL |
5.2.5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设置应符合 GA/T 751 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 以内。
5.2.6 有人值守且具有 16 路以上多路视频图像的系统,系统图像显示终端在按单屏多画面显示配置的同时,还应按不少于摄像机总数 1/64(含)的比例另行配置,对其中重点图像(如:出入口等)采用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无人值守的,可配置单台显示终端对视频图像进行单屏多画面或单画面轮巡显示,并应配置用于回放调阅的客户端及显示终端;切换监视或轮巡显示同步时间应不大于 1s,画面停留时间应在 5s~30s 之间。
5.2.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与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当触发报警时,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图像显示终端应能自动联动切换出所对应和或关联部位、区域的视频图像,并根据联动视频图像的数量,自动调整显示窗口、显示终端。触发报警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s,单个触发报警联动对应视频图像的能力应不小于 4 个。
5.2.8 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图像进行实时记录。数字录像设备应符合 GB 20815-2006 标准中 II、Ⅲ类 A 级的要求,图像信息应以大于等于 25fps 的帧速保存,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和系统运行、系统备电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 视频监控图像保存时间除特殊规定外,应不少于 90d;
b) 系统应保持 24h 开启状态;
c)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供电时间不少于 2h。
5.2.9 系统应配置统一时钟源对所有系统设备进行自动校时和时钟同步。
5.2.10 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实现运动目标检测、遗留物检测、物体移除检测、拌线检测、入侵检测、逆行检测、徘徊检测、流量统计、密度检测、目标分类以及声音检测、报警联动等一种或多种实时智能分析功能及应用,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30147 的有关规定。
5.2.11 人行出入口摄像机应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实现对出入人员的人脸数据采集、智能分析应用,提供联网集中数据服务、与上级部门系统交互等功能。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80d,其他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5.2.12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采用数据结构独立的专用网络(允许采用 VLAN 的独立网段),应对系统中所有接入设备的网络端口予以管理和绑定,单层设备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大于 75m。
5.2.13 应具有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功能,对数字录像设备的 USB 端口采用可通过出入口控制系统授权刷卡认证的防泄密 USB 防插拔设备予以绑定管理,并应将 USB 插拔报警传送至“本市技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通过互联网与其他应用实现实时联网的,其技术要求还应符合 GB/T 22239-2015 第三级安全防护和上海市相关规定。
5.2.1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T 15408、GB 50198-2011、GB 50395 和 GA/T 367 的有关规定。
5.3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5.3.1 入侵探测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防护区域,但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防护区域以外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
5.3.2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 24h 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3.3 系统的防区划分、入侵探测装置安装位置的选择,应有利于及时报警和准确定位。各防区的距离、区域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设置。
5.3.4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重要部位的入侵探测报警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5.3.5 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及其联网设备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入侵探测装置的防护范围内。
5.3.6 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应能接收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并应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5.3.7 系统报警时,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有声光告警信号,报警声级应不少于 100dB,有周界报警系统的应在模拟显示屏、电子地图上准确显示报警的周界防区。
5.3.8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 30d。
5.3.9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供电时间不少于 8h。
5.3.10 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应设置为 24h 不可撤防模式。张力式电子围栏前端的测控杆、承力杆、轴承杆应具攀爬报警功能,并能根据外界环境、气候等变化自动调整警戒张力值;脉冲式电子围栏前端任意一根金属导体应具有旁路(等电位跨接)报警及触网报警功能。
5.3.11 紧急报警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s,其他类型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5s。
5.3.12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非 24h 值守的,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使用公共电话网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0s,且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使用 IP 网络方式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6s。
5.3.13 入侵探测装置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7946、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GB 10408.5、GB 10408.6、GB/T 10408.8、GB 15209、GA/T 1031、GA/T 1032、GA/T 1217 的要求。
5.3.14 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2663、GB 16796 的要求。
5.3.15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T 32581、GB 50394 和 DB31/T 1086 的的相关规定。
5.4 出入口控制系统
5.4.1 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识读装置安装应安全、牢固,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识读和识别;
b) 执行部分的输入电缆在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以外部分,应封闭保护,其保护结构的抗拉伸、抗弯折强度应不低于镀锌钢管;
c) 出入口控制器、区域控制设备及其联网设备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应设置在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内;
d) 系统识读部分的防护能力及系统管理与控制部分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 50396-2007 附录 B 系统防护等级分类中的 C 级;
e) 系统不应禁止由其他紧急系统(如火灾等)授权自由出入的功能,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应与火灾报警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
5.4.2 出入口控制系统重要部位的出入口应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应采用双人双锁的管理模式,控制装置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5.4.3 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系统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 3 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声光报警应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
5.4.4 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的设置,以及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
5.4.5 应具有系统自动校时功能,每天自动校时应不少于 1 次。
5.4.6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供电时间不少于48h。当供电不正常、断电时,系统配置信息及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5.4.7 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装置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市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
5.4.8 来访人员身份/人像采集系统应具有脸部抓拍、人脸比对、自动认证等功能,应提供与上级平台进行集中数据交互、应用等功能,其技术要求除满足 GA/T 1093 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5.4.9 车辆数据采集系统应能获取所有进出车辆的时间、牌照、颜色、照片(含全景)等基本信息,并提供联网集中数据服务、与上级部门系统交互等功能,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5.4.10 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80d,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5.4.11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A/T 992 的要求。
5.4.12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50396-2007、GA/T 72、GA/T 394 的相关规定,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A/T 761 的相关规定。
5.5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
5.5.1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巡查钮或读卡器安装应牢固、隐蔽,安装高度宜离地 1400mm±100mm;
b) 采集识读装置配置数量应满足巡检人员、班次、路线的需要,且应不少于 2 个;
c) 采集识读装置识读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1s,采集识读装置识读信息传输到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0s;
d) 巡检人员、班次、路线及其时间、周期应能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e) 应能通过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查阅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应用功能;
f) 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5.5.2 系统应具有确定在岗保安员数量,即时上传上/下岗签到记录功能,签到记录除签到时间、地点位置外,还应至少包括签到人员的保安员持证信息、所属专业派遣公司、所属保安从业公司及上传终端信息等。
5.5.3 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0d。
5.5.4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A/T 644 和“本市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规
定。
5.6 安防中心控制室
5.6.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和紧急报警、实时电子巡检的终端设备,以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输出终端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具有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显示的功能。
5.6.2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应配备保安专用防护器械和消防专用设备、器材、装备。
5.6.3 安防中心控制室宜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他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面积宜不小于
20m2。安防中心控制室设在门卫值班室内的,应设有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与门卫值班室相隔离。
5.6.4 安防中心控制室内应配置送排风空调设施,室内主要工作区域照度应不低于 200lx,温度宜为18℃~28℃,相对湿度宜为 30%~70%。
5.6.5 安防中心控制室其他要求应符合 GB/T 15408、GB 50348、GB 50394、GB 50395 和 GB 50396-2007
的相关规定。
5.7 实体防护装置
5.7.1 存放场所的建筑结构、配电设施、通风设施应符合 GB 15603 的要求。
5.7.2 周界围墙采用砖、石围墙的,厚度应不少于 370mm,高度应不少于 2.2m。
5.7.3 一、二级存放场所墙壁宜采用混凝土墙或实心砖墙建造,墙壁厚度应不小于 250mm;顶部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建造,厚度应不小于 160mm。
5.7.4 防盗安全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7565-2007 的规定,防盗安全门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 17565-2007 规定的乙级防盗安全级别,金属防护门、金属卷帘门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 17565-2007规定的乙级防盗安全级别。金属卷帘门应安装防盗锁,防盗锁宜具备用于切断卷帘门电源的触点式装置。
5.7.5 金属防护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 20mm 壁厚不少于 2mm 的金属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4mm 的金属棒)、
单根横截面应不少于 8mm×20mm 的金属板组合制做;防护栏与防护栏间距应不大于 100mm×250mm;
b) 金属防护栏应采用直径不少于 12mm 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c) 用于窗体或门体防护时,单个防护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 400mm×100mm;
d) 用于实体周界封闭时,防护栏高度应不小于 2200mm,防护栏的竖杆间距不大于 150mm,1m 以下部分不应有横撑,采用钢筋混凝土地梁高度应不小于 300mm,且不易攀爬。
5.7.6 防盗保险柜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0409-2001 的规定,防盗保险柜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GB10409-2001 规定的 B2 类防盗安全级别。防盗保险柜安装应采用不少于 12mm 的膨胀螺丝与墙或地面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防盗保险柜背面应靠墙安放。
6 评审、检验、验收、维护
6.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 GA/T 75、GA 308 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经修改完善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 GB 50348 及本文件第 5 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检测。检验合格后,应根据 GB 50348 及本文件第 5 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验收。
6.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建立有效的运行保障体系和安全评估机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每年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