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6部分: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
1范围
DB31/T 329 的本部分规定了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评 审、 检验、验收和运行维护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具有办学资质的公办/民办中小学(含中等 职业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已建中小学、 幼儿园、托育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按照本部分执行,上海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按照本部分执行。
2规范性引⽤⽂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0409-2001 防盗保险柜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GB 16796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T 22239-2015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29315-2012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GB/T 30147 安防监控视频实时智能分析设备技术要求
GB/T 3258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 50099-2011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 通用技术要求
GA/T 751 视频图像文字标注规范
GA/T 761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GA/T 992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
GA/T 1031 泄漏电缆入侵探测装置通用技术要求
GA/T 1032 张力式电子围栏通用技术要求
GA/T 1093 出入口控制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GA/T 1127-2013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GA/T 1211 安全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1217-2015 光纤振动入侵探测器技术要求
GA/T 1343-2016 防暴升降式阻车路障
JGJ 39 托儿所、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DB31/T 1086 入侵报警系统应用基本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T 29315-2012、GB 50099-2011、GB 50348、JGJ 39界定的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系统设计和施⼯
4.1 总体要求
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修缮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 收,同时交付使用。
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工程建设程序应符合 GB 50348、GA/T 75 的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工 程设计应符合 GB 50348 的相关规定。
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或 认证合格。
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具备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联网功能,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与“本市技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本市学校视频安防监控校警联网 平台”、“上海市学校安全管理平台”联网,并实现“重点单位内保信息化系统”、“各级公安大数据实战 应用系统”的联网应用。
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同上海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 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B/T 28181、GA/T 669.1 等相关标准要求。
4.1.6 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重要部位应根据表 1 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小学、幼儿 园、托育机构内其他涉及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4.1.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部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 标准、规范和规定。
表 1 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序号 | 项目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 要求 | |
1 |
视频 安防 监控 系统 |
彩色摄像机 | 校(园)区主出入口外通道 | 应配置 |
2 | 校(园)区周界 | 宜配置 | ||
3 | 校 (园) 区出入口 | 应配置 | ||
4 | 操场等人员集中活动区域、活动场地 | 应配置 | ||
5 | 幼儿活动用房 (卫生间、衣帽间、 喂奶室除外) | 应配置 | ||
6 | 幼儿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 值班室、门卫室等服务管理用 房 | 应配置 | ||
7 | 车辆集中停车场 | 应配置 | ||
8 | 地面人(车) 行主要通道,教职工停车库/场主要通道 | 应配置 | ||
9 | 教学楼、教职工停车库/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
10 | 学生宿舍楼周边 | 应配置 | ||
11 | 学生宿舍楼(区)出入口 | 应配置 | ||
12 | 各楼层公共过厅、公共走道、公共饮水处 | 应配置 | ||
13 | 各楼层电梯厅、楼梯口 | 应配置 | ||
14 | 电梯轿厢内 | 应配置 | ||
15 | 开放式顶层平台出入口 | 应配置 | ||
16 | 开放式顶层平台 | 应配置 | ||
17 | 财务出纳室、档案室等重要行政用房的出入口 | 宜配置 | ||
18 | 食堂储藏室、操作间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
19 | 食堂操作间(含清洗区、 切配间、烹饪区、 传菜区)、就餐区 | 应配置 | ||
20 | 有线广播(电视)中心、网络控制室 | 应配置 | ||
21 | 危化物品等重要存放场所出入口 | 应配置 | ||
22 | 变 (配) 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 空调机房等重要 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 宜配置 | ||
23 | 信息中心、 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
24 | 安防控制室 | 应配置 | ||
25 |
入侵 和紧 急报 警系 统 | 周界入侵探测装置 | 校(园) 区周界围墙封闭屏障处 | 应配置 |
26 | 学生宿舍楼周边 | 宜配置 | ||
27 |
入侵探测器 | 财务出纳室、档案室等重要行政用房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
28 | 食堂储藏室出入口 | 宜配置 | ||
29 | 有线广播(电视)中心、网络控制室 | 应配置 | ||
30 | 危化物品等重要存放场所 | 应配置 | ||
31 | 无人值守的变 (配) 电、 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 空调 机房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
32 | 无人值守的信息中心、 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
33 |
紧急报警装置 | 门卫室、学生宿舍楼(区)值班室、 校 (园) 长室 | 应配置 | |
34 | 幼儿室外活动区域、活动场地 | 宜配置 | ||
35 | 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管理用房 | 宜配置 | ||
36 | 有线广播(电视)中心、网络控制室 | 应配置 | ||
37 | 安防控制室 | 应配置 |
表 1 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续)
序号 | 项目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 要求 | |
38 |
出入 口控 制系 统 |
识读装置电控锁 | 非开放式顶层平台出入口 | 应配置 |
37 | 财务出纳室、档案室等重要行政用房的出入口 | 宜配置 | ||
38 | 危化物品等重要存放场所出入口 | 应配置 | ||
39 | 有人值守的变 (配) 电、 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 空调机房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 宜配置 | ||
40 | 有人值守的信息中心、 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
41 | 组合认证出入口控 制装置 | 需双人双锁管理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
42 | 来访人员身份/人像采集系统 | 校(园) 区出入口 | 应配置 | |
43 | 车辆数据采集系统 | 院区、 停车库/场出入口 | 应配置 | |
44 |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 | 校(园) 区周界、出入口, 操场等人员集中活动区域、活动场地, 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管理用房、供应用房,车辆集中停车场,地 面人(车)行主要通道, 教职工停车库/场主要通道、学生宿舍楼周边,各楼层公共过厅、公共走道,开放式顶层平台等区域 |
应配置 | |
45 | 重要行政用房、食堂、有线广播(电视)中心、网络控制室、危 化物品存放场所等重要部位的周边 | 应配置 | ||
46 | 变 (配) 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中心、空调 机房、 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周边 | 应配置 | ||
47 | 安防控制室 |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和紧急报警、实时电子巡检的终端设备,以 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输出终端 | 应配置 | |
48 | 电话 通讯 系统 | 来电号码显示 | 对外公开直线电话 | 应配置 |
49 | 电话录音 | 对外公开直线电话 | 应配置 | |
50 |
实体 防护 | 防暴升降式阻车路障 | 被列为反恐目标的初中、小学、幼儿园沿街的学生上学、放学出 入口及校外学生集中放学区域 | 应配置 |
51 | 防盗安全门、金属 防护门或移动式金 属伸缩防护门 | 校(园)区出入口 | 应配置 | |
52 | 防盗安全门 | 危化物品等重要存放场所出入口 | 应配置 | |
53 |
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 | 非开放式顶层平台出入口 | 应配置 | |
54 | 财务出纳室、档案室、等重要行政用房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
55 | 有线广播(电视)中心、网络控制室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
56 | 变 (配) 电、 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中心、空调 机房、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 应配置 | ||
57 | 单独设置的安防控制室出入口 | 应配置 | ||
58 |
金属防护栏 | 食堂储藏室窗户 | 应配置 | |
59 | 危化物品等重要存放场所窗户 | 应配置 | ||
60 | 单独设置的安防控制室窗户 | 应配置 | ||
61 |
金属防护栏或防砸玻璃窗户并限位 | 托育机构幼儿活动用房的窗户 | 应配置 | |
62 | 托育机构幼儿的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 值班室、 门卫室等 服务管理用房的窗户 | 应配置 | ||
63 | 财务出纳室、档案室等重要行政用房建筑物高度在5m (含) 以下 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 应配置 |
表 1 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续)
序号 | 项目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 要求 | |
64 |
实体 防护 | 金属防护栏或防砸玻璃窗户并限位 | 有线广播 (电视) 中心、网络控制室建筑物高度在5m (含) 以下 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 应配置 |
65 | 金属防护栏或防砸玻璃窗户并限位 | 变 (配) 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中心、空调 机房、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建筑物高度在5m (含) 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 应配置 | |
66 | 防盗保险柜 | 危化物品等重要存放处 | 应配置 |
4.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1 应采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4.2.2 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固定焦距和方向,且朝向一致。 院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 应一致向外;
b) 摄像机监视区域应无遮挡,监视图像应避免出现逆光现象;
c) 摄像机安装支架应稳定、牢固,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
d) 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不大于 30° ,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 宜不大于45°;
e) 摄像机工作时,环境照度应能满足摄像机获取清晰有效图像的要求,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 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f)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 2min±0.5min 后, 应自动恢复至预 置设定状态;
g) 电梯轿厢摄像机监控图像应能覆盖轿厢、避免逆光, 系统应具有楼层显示功能;
h) 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4.2.3 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
序号 | 监视范围 | 监视要求 |
1 | 室外周边 | 应能清晰显示主出入口外25m范围内过往人员的往来情况、体貌特征和围墙末端内25m范围过往人员的往来情况、 体貌特征 (存在环境遮挡情况的除外) |
2 | 出入口 | 应能显示全貌, 并清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活动情况, 车辆出入口还应清晰显示车辆牌号 |
3 | 周界穿越 | 应能清晰显示周界穿越人员的行为特征 |
4 | 走廊通道 | 应能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特征,室外通道(含主干道) 还应看清机动车辆颜色、车型、 行驶等情况 |
5 | 区域范围 | 应能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辆的行驶情况,以及以摄像机为基准5m-10m 范围监视区域内人员的面部特征和车辆牌号 |
6 | 楼梯口 | 应能显示全貌,并清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活动情况 |
7 | 电梯厅 | 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 |
8 | 自动扶梯 | 应能清晰显示上下人员面部特征、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 |
9 | 电梯轿厢 | 应能清晰显示电梯轿厢内全景 |
10 | 设备机房 | 应能清晰显示出入人员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 |
11 | 过程监控 | 应能清晰显示监视范围内人员的体貌特征、活动情况及交接、操作的全过程 |
表 2 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 (续)
序号 | 监视范围 | 监视要求 |
12 | 设备操作 | 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对设备操作、维护的活动情况 |
13 | 业务办理 | 应能清晰显示客户的体貌特征及相关业务办理的全过程 |
4.2.4 摄像机的水平分辨力应不低于700TVL。在环境照度不低于50lx 的条件下,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GB 50198-2011规定的评分等级4分的要求,相应的系统技术指标除符合GA/T 1211 的规定 外,还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 3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图像尺寸 | 系统水平分辨力 | 图像画面灰度 | 图像帧率 | 网络型系统延时 | 非网络系统延时 | 视音频记录失步 |
GA/T 1127-2013 中 4.1.2 的B类 | ≥600TVL | ≥10 级 | ≥25fps | ≤400ms | ≤250ms | ≤1s |
GA/T 1127-2013 中 4.1.2 的C类 | ≥800TVL |
4.2.5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 视和记录回放效果。 字符设置应符合GA/T 751 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 在±30s 以内。
4.2.6 有人值守且具有 16 路以上多路视频图像的系统, 系统图像显示终端在按单屏多画面显示配置的 同时, 还应按不小于摄像机总数 1/64 (含) 的比例另行配置, 对其中重点图像(如:出入口等) 采用固 定监视或切换监视;无人值守的,可配置单台显示终端对视频图像进行单屏多画面或单画面轮巡显示, 并应配置用于回放调阅的客户端及显示终端;切换监视或轮巡显示同步时间应不大于 1s,画面停留时 间应在 5s~30s 之间。
4.2.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与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当触发报警时,安防控制 室的图像显示终端应能自动联动切换出所对应和或关联部位、区域的视频图像, 并根据联动视频图像的 数量,自动调整显示窗口、显示终端。触发报警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s,单个触发报警联动对应视频 图像的能力应不小于 4 个。
4.2.8 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图像进行实时记录。数字录像设备应符合 GB 20815-2006 标准 中 II、Ⅲ类 A 级的要求,图像信息应以大于等于 25fps 的帧速保存, 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和系统运行、 系统备电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 视频监控图像保存时间除特殊规定外, 应不少于 30d;
b) 系统应保持 24h 开启状态;
c)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供电时间不少于 1h。
4.2.9 系统应配置统一时钟源对所有系统设备进行自动校时和时钟同步。
4.2.10 系统应能响应“本市技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主动调阅前端实时图片(像)的要求, 在设置的 时间内,接收指令、截取并上传指定通道的图片(像)。
4.2.11 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实现运动目标检测、 遗留物检测、物体移除检测、绊线 检测、入侵检测、逆行检测、徘徊检测、流量统计、密度检测、目标分类以及声音检测、报警联动等一 种或多种实时智能分析功能及应用,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30147 的有关规定。
4.2.12 校(园)区出入口及主出入口外通道、学生宿舍楼出入口及周边等摄像机应采用智能化视频分 析处理技术, 实现对出入人员的人脸数据采集、智能分析应用, 提供联网集中数据服务、与上级部门系 统交互等功能。 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80d,其他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4.2.13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应采用数据结构独立的专用网络 (允许采用 VLAN 的独立网段),应对系统中所有接入设备的网络端口予以管理和绑定, 单层设备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大于 75m。 4.2.14 应具有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功能,对数字录像设备的 USB 端口采用可通过出入口控制 系统授权刷卡认证的防泄密 USB 防插拔设备予以绑定管理,并应将 USB 插拔报警传送至“本市技防工程 监督管理系统”;通过互联网与其他应用实现实时联网的,其技术要求还应符合GB/T 22239-2015 第三 级安全防护和上海市相关规定。
4.2.1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T 15408、GB 50198-2011、GB 50395 和 GA/T 367 的有 关规定。
4.3 ⼊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4.3.1 入侵探测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防护区域,但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防护区域以外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
4.3.2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3.3 系统的防区划分、入侵探测装置安装位置的选择,应有利于及时报警和准确定位。各防区的距离、区域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设置。
4.3.4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重要部位的入侵探测报警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4.3.5 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及其联网设备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 于入侵探测装置的防护范围内。
4.3.6 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应能接收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 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 并应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 以及自 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 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4.3.7 系统报警时, 有人值守的安防控制室应有声光告警信号, 报警声级应不小于 100dB (A),有周 界报警系统的应在模拟显示屏、电子地图上准确显示报警的周界防区。
4.3.8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布防、撤防、 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 30d。
4.3.9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供电时间不少于8h。
4.3.10 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张力式电子围栏前端的测控杆、承力杆、 轴承杆应 具攀爬报警功能, 并能根据外界环境、气候等变化自动调整警戒张力值; 光纤振动传感器应与防护栅栏 或防护实体紧固,周界未设置光纤振动入传感器部位应具攀爬报警功能, 光纤振动入侵探测器气候环境 适应性能应不低于 GA/T 1217-2015 中 5.6.1 室外设备 III 级, 抗风干扰性能应不低于 GA/T 1217-2015 中 5.7.1 严酷等级 3 级, 抗雨干扰性能应不低于GA/T 1217-2015 中 5.7.2 严酷等级 3 级,光纤振动传 感器在防护区域内不应采用任何用电设备即能实现探测功能。
4.3.11 紧急报警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s,其他类型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 不大于 5s。
4.3.12 安防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安防控制室非 24h 值守的,入侵和紧 急报警系统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使用公共电话网的, 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0s,且不应在通讯线 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使用 IP 网络方式的, 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6s。
4.3.13 入侵探测装置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GB 10408.5、GB 10408.6、GB 14287.4、GB 15209、GA/T 1031、GA/T 1032、GA/T 1217 的要求。
4.3.14 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2663、GB 16796 的要求。
4.3.15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T 32581、GB 50394 和DB31/T 1086 的相关规定。
4.4 出⼊⼝控制系统
4.4.1 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识读装置安装应安全、牢固, 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识读和识别;
b) 出入口控制器、区域控制设备及其联网设备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应设置在该 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内;
c) 系统不应禁止由其他紧急系统(如火灾等) 授权自由出入的功能,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 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 应与火灾报警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 当发 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
4.4.2 出入口控制系统重要部位的出入口应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 控制装置应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联动。
4.4.3 各类识别装置、 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系统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 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 3 次不正确的识读, 系统应发出报警 信号。 安防控制室的声光报警应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
4.4.4 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的设置, 以及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
4.4.5 应具有系统自动校时功能,每天自动校时应不少于 1 次。
4.4.6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正常运行时间不小于 48h。当供电不正常、断 电时, 系统配置信息及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4.4.7 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装置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市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
4.4.8 来访人员身份/人像采集系统应具有脸部抓拍、人脸比对、自动认证等功能, 应提供与上级平 台进行集中数据交互、应用等功能, 其技术要求除满足GA/T 1093 的相关要求外, 还应符合“本市组合 认证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4.4.9 车辆数据采集系统应能获取所有进出车辆的时间、牌照、颜色、照片 (含全景)等基本信息, 并提供联网集中数据服务、与上级部门系统交互等功能,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4.4.10 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80d,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4.4.11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992 的要求。
4.4.12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50396、GA/T 72、GA/T 394 的相关规定,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A/T 761的相关规定。
4.5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
4.5.1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巡查钮或读卡器安装应牢固、隐蔽,安装高度宜离地 1400mm±100mm;
b) 采集识读装置配置数量应满足巡检人员、班次、 路线的需要,且应不少于 2 个;
c) 采集识读装置识读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1s,采集识读装置识读信息传输到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 管理移动手持终端) 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0s;
d) 巡检人员、班次、 路线及其时间、周期应能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e) 应能通过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查阅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应用功能;
f) 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4.5.2 系统应具有确定在岗保安员数量,即时上传上/下岗签到记录功能, 签到记录除签到时间、地点 位置外, 还应至少包括签到人员的保安员持证信息、所属专业派遣公司、所属保安从业公司及上传终端 信息等。
4.5.3 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80d,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4.5.4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A/T 644 和“本市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规 定。
4.6 电话通讯系统
4.6.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4.6.2 电话记录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0d。
4.7 安防控制室
4.7.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和紧急报警、实时电子巡检的终端设备,以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 输出终端均应设置在安防控制室,应具有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显示等功能。
4.7.2 安防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应配备保安专用防护器械和消防专用设备、器材、 装备。
4.7.3 安防控制室宜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他场所。安防控制室面积宜不小于 20m2 。安 防控制室设在门卫值班室内的,应设有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与门卫值班室相隔离。
4.7.4 安防控制室内应配置送排风空调设施, 室内主要工作区域照度应不低于 200lx,温度宜为 18℃~ 28℃,相对湿度宜为 30%~70%。
4.7.5 安防控制室其他要求应符合 GB/T 15408、GB 50348、GB 50394、GB 50395 和 GB 50396 的相关规定。
4.8 实体防护装置
4.8.1 被列为反恐目标的初中、小学、幼儿园沿街的学生上学、 放学出入口及校外学生集中放学区域 应安装防暴升降式阻车路障。 防爆升降式阻车路障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1343-2016 的要求,阻挡能 力等级应不低于GA/T 1343-2016 规定的 B1,应提供与上级平台进行集中数据交互、应用等功能,其他 技术要求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4.8.2 移动式金属伸缩防护门门体高度应不低于 1.4m,伸缩导条 (杆) 设计应不宜于踩踏、攀爬,所 选用的板材及材质、尺寸公差及配合间隙应不低于 GB 17565-2007 规定的乙级防盗安全级别。移动式金 属伸缩防护门应平稳运行, 不应有卡阻、窜动、摇晃等现象。控制系统应具有自动防碰控制功能,电气 安全要求应符合 GB 17565-2007 的相关规定。
4.8.3 防盗安全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7565-2007 的规定, 防盗安全门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 17565-2007 规定的乙级防盗安全级别,金属防护门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 17565-2007 规定的乙级防 盗安全级别。
4.8.4 周界围墙采用砖、石围墙的,高度应不低于 2.2m。
4.8.5 金属防护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 20mm 壁厚不小于 2mm 的金属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4mm 的金属棒) 、 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 8mm×20mm 的金属板组合制做;防护栏与防护栏间距应不大于 100mm× 250mm;
b) 金属防护栏应采用直径不小于 12mm 的膨胀螺丝固定, 安装应牢固可靠;
c) 用于窗体或门体防护时,单个防护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400mm×100mm;
d) 用于实体周界封闭时, 防护栏高度应不低于 2200mm,防护栏的竖杆间距不大于 110mm,1m 以下 部分不应有横撑, 且不易攀爬;
e) 金属防护栏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4.8.6 采取开启限位措施窗户开启的最大间隙应不大于 110mm,粘贴防暴薄膜的膜厚应不小于 0.275mm,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4.8.7 防盗保险柜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0409-2001 的规定,防盗保险柜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 10409-2001 规定的 B2 类防盗安全级别。防盗保险柜安装应采用直径不小于 12mm 的膨胀螺丝与墙或地 面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防盗保险柜背面应靠墙安放。
4.9 远程控制联⺴要求
4.9.1 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安防系统应实现与远程安防系统的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技 防设备监督管理系统、报警视频联动服务系统等联网,并满足以下要求:
a) 应以模块化的方式实现远程安防系统集中控制及信息查询、实时图像切换预览及手动/自动存 储、录像图像查阅及回放、电子地图联动跳转、视频报警视音频联动及远程控制、流媒体服务 及转发等功能的应用服务。
b) 应实现自动监测技防设施及系统的运行状态, 远程安防系统的技防设备监督管理系统根据监测 情况对数据进行分类;处理、分发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截取并上传的图像或图片;提供智能分析 主动客观评价应用服务;并通过技防监督管理系统查询所管辖范围内技防项目基本信息、设备 运行信息、图像图片比对、 客观评价服务、设备故障信息、维护保养信息等, 生成相应的报表, 反映辖区内技防设施实际运行和维护情况等功能; 远程安防系统的技防设备监督管理系统应直
接与“本市技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联网。
c) 应实现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等系统联接。当安防系统入侵报警系统或紧急报警 系统被触发时,应能在安防控制室和远程安防系统的监控中心启动声、光告警,并即时接收根 据要求自动截取的所有报警视频联动图像或图片。
4.9.2 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远程传输的单路图像清晰度应不低于 B 级,上传 带宽应不低于 20M。用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远程传输的网络宜物理独立。传输网络应能自动检测线路在 线、断线、故障以及在线设备数量变更等状态, 并应具有自动监测报警和故障提示等功能, 且应即时将 监测报警和故障提示信息向远程安防系统的监控中心报告。
4.9.3 远程安防系统的监控中心应设置用于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的电视墙显示终端及桌面显示 终端,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电视墙显示终端及桌面显示终端应能显示、控制所有接入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摄像机的 图像。
b) 电视墙显示终端的配置数量应满足每个接入中小学、 幼儿园、托育机构显示要求, 显示图像质 量与前端摄像机的图像质量相匹配,还应满足实现实时图像切换预览、电子地图联动跳转、视 频报警视音频联动等功能的显示要求。显示终端尺寸宜不小于 40 英寸, 分辨率应不低于 1080p
(1920×1080 像素),显示终端显示屏宜按照不小于接入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总数 1:16 的比例配置,最少数量不小于 8 台。
c) 桌面显示终端的配置数量应满足实现远程集中控制及信息查询、 实时图像切换预览控制及手动/ 自动存储、录像图像查阅、 回放及远程控制等功能的显示要求。
d) 电视墙显示终端及桌面显示终端应人性化的设置, 每个操作工位的桌面显示终端宜不大于 4 台。
4.9.4 安防控制室与远程安防系统的监控中心之间应安装双向语音对讲系统,通话音质应清晰可辨。
4.9.5 远程安防系统应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视频安防监控校警联网平台”联网,并应 能为专业保安服务单位等对其所服务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特定图像的实时监控、实时巡检等应用 服务,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4.9.6 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16676 的有关规定。
4.9.7 远程安防系统的其他要求可参照 GB 50198-2011 中 3.4、GB 50348 的相关规定。
5评审、检验、验收和运⾏维护要求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GA/T 75 和 GA 308 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经修改完善设计、安装 调试、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 GB 50348 及本部分第 4 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检验。检验合格后,应根据 GB 50348 及本部分第 4 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验收。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建立有效的运行保障体系和 安全评估机制。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每年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 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 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